2024年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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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主管主机房、电池室的负责人为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涉及与主机房工作相关联的人员为自动灭火系统的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自动灭火系统的责任人必须掌握系统的控制区域和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操作说明,掌握安全防火器材的操作。
第三条实行每周定期检查系统设备制度,并做好检测记录,机房工作人员随时观察系统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条机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重地,严禁在机房内抽烟,违者从重处罚。
第六条保障机房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
使用与操作规程
1、自动控制
在保护区无人时,将气体灭火控制器内的控制方式选择开关设定在自动位置,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当保护区发生火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报警器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所有联动设备,经过30秒延迟后,发出灭火指令,电磁头动
作,打开电磁瓶头伐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道打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和瓶头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2、电气手动控制
在保护区无人工作或值班时,将气体灭火器内的控制方式选择开关设定在手动位置,灭火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当保护区发生火情,可按下手动控制盒或气体灭火控制器上的启动按钮,即可按上述程序启动灭火系统实施灭火。
3、机械应急手动操作
当保护区发生火情,气体灭火控制器不能发出灭火指令,应通知保护区人员迅速离开现场,关闭联动设备,拔下电磁瓶头阀上的手动止簧片,按下阀体顶部手动按钮,即可按上述程序启动灭火系统实施灭火;
若此时电磁瓶头阀发生故障,可先打开相应选择阀的手柄,敞开压臂,然后再分别打开瓶头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4、延时鉴别:当发生火灾报警,在延时时间内发现不需要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的情况下,可按下手动控制盒或灭火控制器上的红色急停按钮,即可阻止灭火指令的发出。
2024年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办公楼、住宅建筑等。
第三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
第四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八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安装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和操作指南,以便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安装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有灭火气瓶容量和数量的合理配置,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灭火系统并进行有效的灭火。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第十一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和充装,并且在气瓶上标注充装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定期邀请专业机构进行系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维修记录和故障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在使用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对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有干扰的物品。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够及时启动并完成灭火任务。
第十八条在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在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后,应及时检修系统设备,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演习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应急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