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用电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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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大厦用电安全,保障大厦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用电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所有用电设施、设备以及使用电力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厦,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住宅楼、商业楼等。
第四条大厦用电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率。
第二章用电设施与设备管理
第五条大厦用电设施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大厦用电设施与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等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施工单位和电工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大厦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擅自改动电表、电箱等用电设施。
第八条大厦内禁止使用非标准、非认证的电器产品。
第九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源插座、开关等处堆放杂物,以免造成短路、火灾等事故。
第十条大厦内禁止在地下停车场、电梯井等封闭空间内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一条大厦内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临时用电设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与防范
第十二条大厦内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十三条大厦内禁止在潮湿、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气设备。
第十四条大厦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空调、热水器等,应合理分配用电负荷。
第十五条大厦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大厦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源插座、开关等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保持电气设备周围通风良好。
第十九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上悬挂物品,以免造成短路、火灾等事故。
第二十条大厦内禁止擅自改动电气线路,如需改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
进行。
第四章用电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大厦用电实行统一计量,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大厦内用电设备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表,电表读数作为计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大厦内用电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规定加收滞
纳金。
第二十四条大厦内用电用户如对电费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大厦物业管理处
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遵守本规定,在用电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
责令整改、暂停用电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大厦内发生用电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切断事故区域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二)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
(四)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大厦内用电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人员培训与教育
第三十一条大厦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用电管理人员、电工等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用电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二条大厦内应定期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三十三条大厦内用电管理人员、电工等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大厦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大厦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用电用户进行检查,督促其遵守用电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大厦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电安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大厦内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共九章,包括总则、用电设施与设备管理、用电安全与防范、用电计量与收费、奖励与处罚、附则、应急处理、人员培训与教育、监督与检查等,旨在确保大厦用电安全,保障大厦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请全体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用电环境。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厦用电管理,保障大厦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厦内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包括大厦业主、租户、员工及其它相关方。
第三条大厦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厦用电管理责任主体为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用电安全
第五条大厦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严禁擅自改动电气设施和线路。
第六条大厦内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第七条大厦内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大厦内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插头,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九条大厦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应征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大厦内禁止在高压线路、变压器、配电室等电力设施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十四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放置易燃液体、气体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进行高空作业。
第十六条大厦内禁止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章用电节约
第十七条大厦用电应遵循节约用电的原则,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大厦内照明、空调、电梯等设备应按需使用,合理调整运行时间。
第十九条大厦内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等应尽量使用节能型产品。
第二十条大厦内禁止长时间空载运行空调、电梯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大厦内禁止私自安装、拆除节能设备。
第二十二条大厦内禁止私自改变用电负荷。
第二十三条大厦内禁止私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二十四条大厦内禁止私自调整用电参数。
第四章用电报装与报修
第二十五条大厦内用电报装、报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填写用电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部门接到用电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三)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手续。
(四)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电费。
(五)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用电报修。
第五章用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大厦内用电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七条大厦内用电费用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力调电费、变压器损耗电费等。
第二十八条大厦内用电费用按月结算,用户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九条大厦内用电费用结算方式为预付费、后付费或实时结算。
第三十条大厦内用电费用结算期限为一个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厦用电的监督检查,确保用电安全、节约。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大厦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大厦用电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用电单位和个人通报用电情况。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停止供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大厦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厦用电管理,保障用电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线路以及用电人员。
第三条大厦用电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厦用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五条大厦用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 成立大厦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厦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设立用电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班组设立用电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 用电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新增用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严禁擅自改动、拆卸用电设施、设备。
第七条用电线路安全管理
1. 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确保用电线路安全。
3. 用电线路检修、施工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八条用电人员安全管理
1. 用电人员应接受用电安全培训,了解用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2. 用电人员应严格遵守用电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3. 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用电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用电事故处理
1. 发生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事故区域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用电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原因查明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用电节能管理
第十条用电节能目标
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2.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用电节能措施
1. 合理规划用电,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2. 采用节能型用电设施、设备。
3. 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4. 严格执行用电设备停、开制度,避免空载运行。
5. 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用电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用电节能考核
1. 对各部门、各班组用电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 对用电节能先进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用电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用电收费原则
1. 公平、合理、透明。
2. 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用电收费项目
1. 电力费用。
2. 附加费用。
3. 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用电收费程序
1. 收费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收费。
2. 用电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
3. 对逾期未缴纳电费的用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奖励
1. 对在用电安全、节能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处罚
1. 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
2. 对造成用电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3. 对违规操作用电设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大厦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