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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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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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关于物权法
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
物权法草案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制定物权法的目的。

第1条规定:“为保
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按照法律规范的分类,这类规范本身并不是对人们行
为的法定模式及其后果的直接规范,属于法律内容中的“非规范性内容”。

然而,此条虽为非规范性的法律内容,但所涉及的问题较大。

这里分述如下:
第一,关于该条之存废问题。

新中国立法,每部法律的开篇,总要阐明“本法”之制定目的或指导思想。

这种立法形式,虽未明文,但也成为了一种习惯。


使是201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第1章总则之第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一习惯的优劣,一时尚难评判。

不过,此类规定,无外乎说明“本法”所大致规范的领域与出发点,其中多有一些与时事相关联的空泛的政治用语。

因此,在规范法学或具体制度的研究者看来,此乃毋庸研究或无加多涉之“套语”而已,不免徒具“标签”或者“符号”意义。

在本人对梁慧星教授的一次
访谈中,先生也谈到了这一点。

先生认为,“它只具有一种宣示的性质,不是
实质性的东西,不值得过分关注”[1].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这就是一些所谓
的“帽子话”。

那么,物权法是否需要这样的“帽子话”呢?
然而,民法草案采取的是汇编式立法模式,物权法虽为其中一篇,但各编独立,有单行法汇编之意,现行其他各编(如合同法编、婚姻法编、收养法编和继承
法编)也均有类似规范。

看来,适应这种立法模式,物权法草案保留该条规定,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

事实上,在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的过程中,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乃至比较解释或合宪解释,多有必须借重“本法”之立法目的或指导
思想的地方;有时候,它甚至也是克服成文法律之局限性所必需(necessary),发挥着法的价值补充功能。

那么,物权法草案需要做的就是,尽量与民法典开
篇的此类规范相互协调,发掘出物权法本身的价值与功能,以此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物权立法与物权法的价值取向。

从物权法草案第1条所要表达的意
思来说,基本上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以保护民事主体私权为中心(保护
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发挥财产的效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财产
的效益中包含了社会效益,而且提出了促进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发展目标)。

不过,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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