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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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
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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