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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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引言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与被继承人有关的人都能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本文将详细阐述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实施杀害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违背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继承权被剥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争夺遗产过程中,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剥夺其继承权。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需要扶养、赡养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扶养、赡养义务,导致被继承人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用语言、行动等方式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
如果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严重,则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被剥夺。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以达到自己获取遗产的目的。
如果这种行为情节严重,则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被剥夺。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是指继承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被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如果这种行为情节严重,则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被剥夺。
6. 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
(2)继承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继承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扶养、赡养义务;
(4)继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继承人死亡,而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
被继承人死亡。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 丧失继承权的人,其继承份额归其他继承人享有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人,其继承份额归其他继承人享有。
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进行继承。
2. 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再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分配
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再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分配。
即使其继承份额归其他继承人享有,丧失继承权的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将其份额返还给自己。
3. 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再享有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人,在丧失继承权期间,不得再享有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消失后,也不得恢复继承权。
三、相关案例分析
1. 案例一:甲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乙,丧失继承权。
乙的遗产由其子女丙、丁继承。
2. 案例二:甲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乙,丧失继承权。
乙的遗产由其子女丙、丁继承。
3. 案例三:甲遗弃被继承人乙,且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乙的遗产由其子女丙、丁继承。
4. 案例四:甲伪造、篡改被继承人乙的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乙的遗产
由其子女丙、丁继承。
5. 案例五:甲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乙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
严重,丧失继承权。
乙的遗产由其子女丙、丁继承。
结语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继承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丧失继承权的严重性,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规范继承关系,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
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继承,是指自然人因死亡而将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继承遗产。
第六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没有补偿义务。
第八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放弃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偿还。
第十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影响其作为其他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第二章继承权的丧失
第十一条继承人因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继承有关的证据,情节严重;
(七)其他严重侵害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应当由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丧失继承权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期限内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丧失继承权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丧失继承权的事实是否成立;
(二)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
(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可原谅性;
(四)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应当通知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以及遗产管理人。
第十六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有权请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因丧失继承权
而多得的遗产份额。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他继承人有权请求被继承人返还因丧失继承权
而少得的遗产份额。
第三章丧失继承权的例外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虽然丧失继承权,但可以依法恢复:
(一)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二)继承人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但其他继承人表示宽恕;
(三)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四)继承人因虐待被继承人,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五)继承人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六)继承人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第十九条恢复继承权的申请,应当在丧失继承权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恢复继承权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期限内作出
判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恢复继承人继承权的,应当通知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
以及遗产管理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因丧失继承权而侵犯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继承人因丧失继承权而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因丧失继承权而侵害遗产管理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因丧失继承权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继承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法所称“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抚养人。
第三十条本法所称“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被继承人”,是指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有遗产的人。
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继承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遗产管理人”,是指依法或者依遗嘱指定的人,负责管理
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达到一定程度,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法所称“事实”,是指与丧失继承权有关的事实。
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利益”,是指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四十条本法所称“遗产份额”,是指继承人应得的遗产数额。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本法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第四十二条本法所称“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依法设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
特定人继承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遗赠抚养”,是指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特定人,由其抚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遗产处理”,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证明丧失继承权的事实和情节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四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六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八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
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
第一百四十条本法所称“宽恕”,是指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出于善良意愿,
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