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人事管理规定-2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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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用工管理,满足公司驻外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用人需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拟定此专项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主要面向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规范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员工招聘、培训、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文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司在各地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以及与合作单位成立的合资团体机构。
本文所指的子公司是指由泰普独资或合资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子公司。
第四条内容:
1.子公司人事管理策略
1.1子公司的人事管理实行子公司总经理负责、总部人力资源部监督的管理制度;
1.2子公司的人事管理在不违反总部总体人事制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经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总部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供共享资源和技术支持;
1.3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人员由总部任命委派;子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经总部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任命;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任命;
1.4子公司每年度在进行年度计划编制的同时制定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计划,拟定子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配置,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计划获总部批准后,子公司按计划进行人员的招聘与配置,并开展其他人力资源工作;
1.5子公司在设立筹备期、尚未正式运行前,视同分支机构并按分支机构的制度办理。
1.6 总部人力资源部对子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监督项目包括:子公司的人事制度是否符合总部总体人事制度的规定、子公司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实施情况、子公司的员工合同协议签订状况、子公司的劳资纠纷等,另外,总部财务部有权对子公司的人事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审计。
2.分支机构人事管理策略
2.1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实行分支机构最高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人事人员负责、总部人力资源部监管的管理制度;
2.2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遵从公司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人事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实施;
2.3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等高层管理人员由总部任命委派;
2.4分支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人事及财务管理人员可由总部任命委派,也可由分支机构最高负责人或总部相关部门提名,总部相关领导审批后任命委派;
2.5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受总部直接领导;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受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总部财务部双重领导;分支机构的人事人员受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双重领导。
3、分支机构员工招聘
3.1各分支机构的员工招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供共享资源和技术支持,并负责协调沟通;
3.2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由负责人提出驻外分支机构人员需求及招聘要求,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工作。
3.3各分支机构的招聘按照公司统一的招聘流程进行,即:提出招聘申请——分管副总及人事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招聘面试——提出录用申请——分管副总及人事副总审批——录用报到。
3.4 各分支机构所招人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估是否达到转正要求,对达到要求者按公司人事流程办理转正手续,对达不到要求者予以辞退。
3.5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分支机构员工培训
4.1各分支机构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负责进行;
4.2总部颁发的规章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机构员工学习,并监督执行;
4.3各分支机构需进行外派培训时,填写《培训申请表》并按公司培训制度流程进行。
5.分支机构薪酬绩效
5.1各分支机构执行公司统一的薪酬绩效制度,按照公司的规定确定员工薪资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5.2驻外分支机构人员薪资待遇按公司薪资制度并结合当地同类岗位薪资待遇水平进行确定。
由人力资源部委托驻外分支机构人员对当地同类岗位相近工作年限人员薪资待遇水平进行调查,最终由人力资源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确定应聘岗位薪资待遇范围,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不得自行确定员工工资;
5.3经济发达地区的员工薪资可酌情上调,但上调后的薪资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
5.4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应聘者、新员工做出薪资及各种福利的承诺,如有违反者,所承诺的薪资福利与公司核定标准的差额由承诺者个人承担。
6.分支机构劳动关系处理
6.1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人事人员负责本分支机构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员工劳动争议的调节,员工关系的疏导工作;
6.2分支机构员工的劳动合同、协议由总部人力资源部统一签订,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人事人员应及时将员工录用资料信息提交总部人力资源部;
6.3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人事人员应做好分支机构与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顺畅。
7.责任与效力
7.1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人事信息【员工个人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合同、协议、入职、离职、转正、调薪、调岗、绩效等】产生或有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于总部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
7.2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制度范围内的人事管理,总部不做过多干涉,但总部有权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人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管,有权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符合
公司总体人事制度和流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改正;
7.4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流程或人事管理不当者,计入部门绩效考核的结果,同时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人事人员予以惩处。
有同时造成损失者,该损失由责任人员承担,承担比例为所造成损失的20%~100%,具体金额视所造成损失的性质、大小、影响及采取的弥补措施而定。
处罚情形包括:
7.4.1 人事信息资料提供不及时,造成员工合同协议签订的延误及由此引发的纠纷;
7.4.2 人事变动信息提供不及时,造成员工保险办理或停办的延误及由此引发的纠纷;
7.4.3 擅自答应应聘者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薪资福利;
7.4.4 不符合公司人事制度及流程的招聘、录用、转正、调薪、调岗、解聘等事宜;
7.4.5 因责任人处理不当造成的其他劳资纠纷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8.附则
8.1公司此前颁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8.2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3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泰普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