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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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标中的废标情况
“废标”这个观点在我国招招标立法中并无一致的定义,在招招标实践
中也常常惹起纠葛和争议。
本文将依据我国招招标法律、法例、规章和实践,
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益依照、废标的法律结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
步商讨,供商议。
一、废标的观点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招标的法律法例并无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
法律观点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买法》等法律法例中固然有对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其实不一致:
第一种情况:《政府采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买中,出现某些
法定情况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况包含:(1)切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许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给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买公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3)招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买估算,采买人不可以支付的;(4)因重要变故,采购任务撤消的。
废标后,采买人应该将废标原由通知全部招标人。
?废标后,除采买任务撤消情况外,应该从头组织招标 ;需要采纳其余方式采买的,应该在采买活动开始前获取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买监察管理部门或许政府
有关部门赞同。
?因而可知,《政府采买法》上所谓“废标”其实是指宣布招标程序停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
后审不合格的招标人的招标应作废标办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按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该招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办理。
在这些规定中,
“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丧失了
持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招标。
我们以为,这类理解切合大部分人的思想习惯。
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制在第二种情况之中进行议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益
决定废标的权益应该是招标人的民事权益,但一定由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行 . 招招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人,所以招招标法律关系直接拘束招标
人和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据法律、法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
是履行评审标书、介绍中标人或依据受权直接确立中标人的暂时性机构。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招标人之间并无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所以
我们以为,决定废标的权益人是招标人,但依据《招标招标法》的规定,招标
人的这一权益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行。
事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
在唱标时发现招标人提交的支票 (招标保证金 ) 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单据,唱标人就地宣布该招标人的招标为废
标。
唱标完成,该招标人拒绝在唱标志录上署名,并马上提取现金,要求以现
金作为招标保证金。
两方发生争议。
我们以为,唱标是对招标人的基本状况予以公示的一种方法,唱标人其实
不具备判断废标与否的资格、能力和权限。
招标人递交的支票能否为无效单据,
以后来补交的招标保证金能否有效,其招标能否应作为废标办理,应该由评标
委员会做出决定。
事例二:某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规定,对招标进行详尽评审的程序以
下,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的,再进行商务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某招标人 A 企业经过了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被评标委员会介绍为中标人。
此
时招标人提出 A 企业的技术标存在一些不符点,要求评标委员会从头评
审,并最后以 A 企业技术标存在不符点为由,由评标委员会宣布 A 企业的招标为
废标。
A企业以为其已经经过技术评审,成为介绍的中标人,再次评审技术标并
宣布其招标为废标损害了其权益,招招标两方所以产生争议。
我们以为:只管招招标两方遇到“招标程序契约”的拘束,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是独立的和保密的,在介绍中标人前,评标委员会能够对 A 企业的招标文件进行从头评审。
可是,在介绍中标人以后,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人
要求从头启动评审程序,对评标委员会介绍的中标人再次评审,违犯了“招标程序契约”,应该对招标人肩负违约的责任。
假如确属评标委员会介绍中标人有误,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招标人担当责任。
决定废标废标只好发生在评标过程之中,且由评标委员会履行。
评标过程
应该从开标以后开始,至介绍中标人或依据受权直接确立中标人结束。
1,我国《招标招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到
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我们理解,招标人“拒收”招标,切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承诺 (招标文件是对招标程序性规定的承诺 )应该在要约
确立的限期内抵达要约人。
所以,“拒收”其实不包含在本文所称“废标”之列。
2,《招标招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许其选举的代表
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能够由招标人拜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
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名称、招标价钱和招标文件的其余主要内
容。
这个过程在招标实务中被称为“唱标”。
那么,假如在唱标过程中发
现招标文件没有依照要求密封等状况,可否由唱标人宣布对招标文件作废标处
理呢 ?我们对此持否认态度。
原由是:(1)《招标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招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
以拆封、宣读。
因而可知,唱标的目的是公然招标人提交的基本招标信息,而
不是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2)废标一定切合必定的条件,而唱标过程不拥有评审
废标与否的功能,且招标人其实不拥有评审的职权,唱标人不拥有评审的资格 ;(3)
假如招标文件的确切合废标条件,那么在唱标以后,该招标能够在评标委员会
评审后作废标办理。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再确立废标,切合公然、公正和公正
的原则。
(三)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益依照
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益来自于两个方面: (1)法律、法例、部门规章的规
定 ;(2)招标文件的规定。
分别商讨以下:
决定废标的依照之一:法律、法例、部门规章的规定
对于切合法律、法例、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后,应看作为废标办理。
法律、法例、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
招标的公然、公正、公正为目的的,应该属于强迫性规范,评标委员会应该恪
守,招标人也不可以经过招标文件予以清除。
依据我们的总结,现行法律、法
例、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主要包含:
1、以结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经过的,结合体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
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赞同的,或许构成变化后的结合体削弱
了竞争,含有预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许其余组织,
或许使结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招标文件 (招标书 )无招标人盖印并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受权的代
理人署名或盖印的 ;
3、招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重点笔迹模糊、没法辨识
的;4、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招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备选招标方案的除外 ;
5、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构造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招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招标未附结合体各方共同招标协议的;
8、招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招标、串联招标、以贿赂手段牟取中标或许以其余
故弄玄虚方式招标的 ;
9、招标人的报价显然低于其余招标报价或许在设有标底时显然低于标底,
招标人不可以合理说明或许不可以供给有关证明资料的,或许被评标委员会认
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许拒不依照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许补
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