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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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8.1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
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纪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以法治方式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促进生态强省建设的需要。
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
据统计,我省存在水土流失的面积约139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0%,每年土壤流失量约1亿吨。
2011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号),对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作出了部署。
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土壤污染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50平方公里。
”修订《办法》,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夯实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基础,可以更好地服务“三个强省”建设。
(二)修订《办法》是依法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现水土保持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办法》实施20年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不够明确;二是水土保持规划工作薄弱;三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四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等等。
同时,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比如,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迫切需要增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制度刚性。
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解决,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
(三)修订《办法》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1月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补充、调整了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和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
度、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以及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
我省《办法》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与上位法相衔接,落实、细化上位法的规定。
目前,江苏、江西、湖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过程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省水利厅在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即配合有关部门着手《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不仅在全省水利系统内广泛征求了意见,还邀请有关水土保持的专家,对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的措施设置等进行咨询讨论。
2013年,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
赴黄山市、祁门县、青阳县、潜山县、岳西县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现场察看了水土保持项目和设施,听取了生产建设单位、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召开了由省政府立法咨询员参加的论证会、预审会,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通过省政府和省法制办网站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14年6月1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
在《草案》的修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了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悉心指导。
农业与农村委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法规起草论证工作,应邀参加政府水利和法制部门的立项论证会、预审会。
农业与农村委领导率有关人员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吸收外省立法经验。
三、《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草案》根据上位法,立足本省实际,在吸收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突出本省特色。
《草案》共7章33条,分别从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作了系统规范。
(一)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草案》增加了规划1章,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第六条);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三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应当划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区域(第八条);四是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了编制机关在特定规划中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第九条、第十条)。
(二)关于水土流失预防。
为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界定了水土保持设施范围,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十一条);二是明确了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等情形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同时规定了不得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不得顺坡种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对重点区域内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细化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作了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水土流失治理。
针对我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
的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根据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区和皖北平原区不同特点规定了水土流失的治理重点(第二十二条);三是对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是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财政、审计、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检查。
为促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展、加大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力度,《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动态监测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情况,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赋予其一定的处置权(第二十九条)。
此外,《草案》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