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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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实质与特色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因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习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认识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系统
(七)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同,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经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益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拟订和宣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
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拟订或认同,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各样行为规范的
总和。
(二)法的实质与特色
1.法的实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2.法的特色。
(1)法是经过国家拟订或认同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拥有国家意志性;
(2)法依靠国家强迫力的保证而获取广泛遵行的效劳,拥有强迫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拥有益导性;
(4)法是明确而广泛合用的规范,拥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
上的权益与义务关系,或许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因素构成。
缺乏
此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以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结果,即能够直接惹起法律关系发生、
更改或许消灭的状况。
往常区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惹起法律关系发生、更改和消灭的法定状况或许现象。
事件能够是自然现象,也能够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惹起法律结果,即惹起法律关系发生、更改和消灭的人们存心识的活动。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对法律行为作不一样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纪行为、踊跃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法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对法作不一样的分类,如能够区分为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
根本法和一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系统
法律部门是依据必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拥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一致整体即为法律系统。
我国现行法律系统能够区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括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假如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前进行规划、调理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详细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经过拟订行为规范指引、监察、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拘束政府看管机关的市场看管行为,进而保护花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次序。
详细表现为完美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遏止不正当竞争,保护花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葛的解决门路
一、经济纠葛的解决门路
经济纠葛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益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惹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葛的门路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色
仲裁是由经济纠葛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葛依法定程序作出拥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色包含
(1)仲裁以两方当事人自发磋商为基础;
(2)仲裁由两方当事人自发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判决对两方当事人都拥有拘束力。
(二)仲裁的合用范围
1.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葛和其余财富权益纠葛,能够仲裁。
2.以下纠葛不可以提请仲裁:
(1)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育、继承纠葛;
(2)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争议。
3.以下仲裁不合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余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根源则
1.自发原则;
2.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合理地解决纠葛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能够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建立,也能够依据需要在其余设区的市建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两方当事人自发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许已经发生的经济纠葛提交仲裁机构判决的书面商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含:
(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许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能够增补协议,达不可以增补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劳。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拥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更改、排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劳。
(六)仲裁判决
仲裁应该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依据仲裁申请书、辩论书以及其余资料作出判决。
仲裁不公然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然的,能够公然进行,但波及国家奥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能够先行调停。
调停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劳。
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劳。
当事人应该执行判决。
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合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余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讯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然审讯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一样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葛案件的职权范围和详细分工。
管辖能够依照不一样标准作多种分类,此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依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部分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管辖。
依照地区标准也即依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区管辖、特别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益人在法按时期内不履行权益而失掉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时期是权益人恳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按时期。
2.诉讼时效时期的详细规定。
(1)一般诉讼时效时期。
一般诉讼时效时期,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时期,是指由民事一般法例定的拥有广泛意义
的诉讼时效时期。
除法律还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2 年。
(2)特别诉讼时效时期。
特别诉讼时效时期,也称特别诉讼时效时期,是指由民事一般法或特别法例定的,仅
合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时期。
以下事项的诉讼时效时期为 1 年:①身体遇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③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④存放财物被丢掉或许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时期。
诉讼时效时期,均从权益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权益被伤害时起计算。
可是,从权益被
伤害之日起超出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中断和延伸。
(1)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时期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以抗力或许其他阻碍以致权益人不可以履行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时期临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时期,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许赞同执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时期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期
从头计算。
(3)诉讼时效时期的延伸,是指在诉讼时效时期届满后,权益人鉴于某种正当原因要
求法院依据详细状况延伸时效时期,经法院审察确认此后决定延伸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吃法院第一审讯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假如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讯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劳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劳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意向进行调停。
2.执行。
当事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劳的判决、裁定、调停书和其余应该执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迫义务人执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切合《行政
复议法》规定范围的,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
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限期超出60 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执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
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定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肩负。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定定,可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限期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
原因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同样或许基真同样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定定,应该制作行政复议定定书,并加盖章章。
行政复议
定定书一经送到,即发生法律效劳。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合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
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办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要、复杂的案件。
2.地区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先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举措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律、法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然审理行政案件,但波及国家奥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讯员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讯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该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停。
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讯决。
有特别状况需要延伸的,报经赞同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 l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讯决或许裁定发生法律效劳。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为事实清楚的,能够推行书面审理。
审理上诉案件,应该在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讯决。
有特别状况需要延伸的,报经赞同程序。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许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该责令有成心或许重要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肩负部分或许所
有赔偿花费。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因为违犯法定的义务而应蒙受的不利的法律结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纪行为和法律制裁密切相连。
违纪行为是全部违犯现行法律要求
的或高出现行法律赞同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
广义的违纪包含一般违纪和犯法,狭
义的违纪是不构成犯法的一般违纪行为。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纪者依其所应负
的法律责任而实行的强迫性处罚举措。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纪行为,就要肩负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纪的构成因素
违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因素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伤害,清除阻碍,除去危险,返还财富,恢还原状,维修、重作、改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除去影响、恢复声誉;赔罪致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犯行政法律规范还没有构成犯法的行为所赐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示,罚款;充公违纪所得、充公非法财物;责令停产休业;暂扣或许撤消赞同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禁;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是对违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受权、拜托的执法人员所实行
的内部制裁举措。
行政处罚种类有:警示、记过、记大过、降级、革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带刑两类。
1.主刑包含:管束、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极刑。
2.附带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益、充公财富、驱赶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排除和停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排除和停止时的经济赔偿
(四)熟习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习劳动合同的执行和更改
(丙)熟习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认识劳动合同的特色和劳动合同法的合用范围
(八)认识违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特色与劳动合同法的合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色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两方权益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对比,劳动合同的主体拥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拥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署和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合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执行、更改、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合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执行、更改、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推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执行、更改、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例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同等磋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
款磋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两方权益、义务及责任,进而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依照合法、公正、同等自发、磋商一致以及诚实信誉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者需年满 l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取人员能够例外),有劳动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实用人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见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认识的其余状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余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
给担保或许以其余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认识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成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
对于已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以达成必定工作任务为限期
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劳
(一)劳动合同的奏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磋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
字或许盖章奏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奏效,拥有法律拘束力。
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奏效有特别商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固然已经成立,但因违犯了法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
而被确以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许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结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即刻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
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限期。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5.工作时间和歇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依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的规定供给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日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
动者每日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歇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时期,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
作而自行支配的歇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酬劳。
劳动酬劳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劳动的数目和质量,以钱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
薪资总数由六部分构成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薪资以及
特别状况下支付的薪资。
薪资应该以法定钱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钱币支付。
薪资一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时期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期,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
付薪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依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薪资。
国家推行最低薪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备。
9.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归入劳动合同的其余事项。
二、劳动合同商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限期的强迫性规定。
劳动合同限期 3 个月以上不满 l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 l 个月,劳动合同限期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 2 个月, 3 年以上固按限期和无固按限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 6 个月。
以达成必定工作任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或许劳动合同限期不满 3 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2.试用期薪资的强迫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例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样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许劳
动合同商定薪资的80%,其实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排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但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 3 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给专项培训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
立协议,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犯服务期商定提早停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供给的培训花费。
对已经执行部分服务限期的,用人单位
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还没有执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花费。
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能够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排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