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报告常见错误类型8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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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报告常见错误类型88例
(一)报告书结构方面的错误
1、报告书漏项(如:缺少估价时点、法人代表签字、估价原则、评估依据、报告有效期、缺附件等)。
2、报告书用语不规范:如将估价时点写成估价时刻,“坐落”写成“座落”等。
或者用抒情语言。
3、估价时点设定不正确。
如:拆迁评估应当设定在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而不是实地查勘之日。
对原估价结论有异议的评估,时点应为原报告书时点。
期房价值时点是现在。
4、报告有效期除说明一年外,还要说明从何时运算(即:从报告出具之日起运算),或者有效的时刻段。
5、假如考题中显现“估价师声明”的具体内容,要专门注意是否有2位估价师签字(抵押报告及拆迁评估报告),则该地点是否分别注明谁进行了实地查勘,谁没查勘。
6、假如考题中显现“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具体内容,要注意不能假设估价对象报经规范批准改变了用途,或者假设有合法产权。
7、估价对象分析时描述不全(应从区位、权益、实物状况3方面说明)
⑴缺少房地产权益状况描述(如:没说明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取得时刻、已使用年限,剩余年限。
房屋所有权情形等);
⑵土地实物描述不全面(如:没说明坐落、地势、地势、四至环境、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⑶建筑物实物描述不全面(没说明分栋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等);
⑷区位状况描述不具体,如:位于一栋建筑物中的某一套待估房地产区位状况中未说明楼层朝向。
⑸租赁情形交待不清(如:没说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8、缺市场背景分析。
9、缺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10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应依照估价对象类型、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收集到的资料来确定。
如:一样情形下优先选用市场法(在市场活跃,成交案例较多情形下);有收益的商业房地产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在建工程常选用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单纯的土地评估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假设开发法;抵押目的评估优先成本法,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法,不能用市场法的必须说明理由等。
)。
11、未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定义、步骤。
12、假如是专门房地产,要说明是否通过了报批,是否能够做抵押物。
13、抵押价值的定义不是公布市场价值。
应当是公布市场价值减去估价师知悉的优先受偿额后的剩余价值。
14、保险评估不能将土地价值记入(投保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建筑物的价值)。
15、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扣除出让金。
16、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未拖欠的,要在报告的附件中提供未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17、再次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已担保债权。
18、投资价值评估,则专门多地点与一般市场价值评估不一样(见《理论方法》第70页)。
评估投资价值时,要扣除所得税。
19、拆迁评估对估价对象用途与面积的认定要符合有关拆迁评估规定(《理论方法》第97页)。
20、未说明估价结果确定的理由(各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别不大时可用简单算术平均。
否则,用加权平均,且权数不宜大于0.7小于0.3。
专门处理要说明缘故)。
21、拆迁评估的结论应当是完整权益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阻碍。
22、法院托付的司法评估的估价结论应当是完整权益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阻碍。
●单纯的地价评估要分别表示出单位地价、总地价、楼面地价3种价格。
23、对司法托付拍卖评估的,一样只给出市场价值。
不给拍卖底价,拍卖底价由法院参考评估结果制定。
(二)各种评估方法中的错误:
⑴比较法
24、可比实例选择不当(如:地段要相近,用途、交易类型要相同,实例的面积不能过大过小、规模应当在估价对象规模的1.5-2范畴内,装修设备应当相当。
权益性质要相同,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要接近,不能相隔过长。
如:超过1年);可比实例数量要3个以上。
25、可比实例的币种未说明,或未化成同一币种。
26、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汇率选择错误(应按可比实例成交时的汇率)。
27、非正常交易情形的要进行交易情形修正,修正时要注意,拍卖、招标的并不一定比协议价格高,如有部分费用转嫁的要进行修正。
28、日期修正运算错误。
29、区域因素修正时,可比实例应当是原成交日期的状况,估量对象是估价时点的状况。
30、区域(或个别)因素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
31、区域(或个别)因素修正时,漏项。
如土地未作年期修正,比较案例与估价对象的土地等级不同,却未做修正。
32、修正系数取值与区域(或个别)因素描述不一致。
如:在比较情形说明时判定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运算中未修正,或情形说明表中无差异,而运算时却修正了。
33、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20%。
34、运算结果有错;比如:只考虑了地上部分的价格,未运算出地下车库的价格,遗漏了部分房地产的价值。
35、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如:居住、工业等),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31。
⑵收益法
36、收益是通过租赁收入运算,假如通过商业收入运算,则费用运算时要扣除商业利润。
37、出租房地产的租赁收入除租金外,还应包括租赁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利息收入。
38、求有效毛收入时,除有租约限制的外,都要采纳客观收入(不能仅依据估价对象实际收入或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形确定)。
39、假如有已出租(已签租赁合同)情形,要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纳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纳市场租金)两种情形,按不同的租金标准分别运算。
40、要分析以后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形。
41、采纳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
42、运算潜在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按使用面积计租的,要按使用面积系数将建筑面积换算成使用面积后再运算租金。
43、运算有效毛收入时未考虑(或只有部分考虑了,漏掉另一部分)空置率(或入住率、出租率),假如空置率为0或者入住率为100%就不合理,至少要说明缘故。
44、无形收益不应单独运算,而应当通过选取较低的酬劳率来表达。
45、运算费用时,出租的房地产,房产税应按租金×12%运算。
46、运算费用时要依照和约上是否转嫁了部分费用,来决定是否有漏项或者多项,如:漏治理费用(直截了当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运算费用时多项(如:不能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还本付息额、改扩建费、所得税等计入)(《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206。
47、某些计费基数未说明基数数值的来源。
48、运算治理费时,押金的利息不应运算治理费。
没说明当地规定的治理费中是否包括水、电、汽、热等费用。
49、运算保险费时,应按建筑物现值为运算基数,而不是重置价值或年租金收入。
50、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
51、酬劳率选取不当(应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利率做无风险酬劳率。
再加上风险补偿、治理负担补偿、缺乏流淌性补偿,减去投资带来的优待等,见书216页或采纳市场提取法运算)。
52、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样是因为前面缺少权益描述造成的)收益年限确定错误,当建筑物耐用年限和土地剩余年限不一致时,处理方式也不同。
(见《理论方法》213页)。
53、运算公式错误或运算过程错误。
54、最终综合确定估价结果时没说明理由。
55、评估结论没有大写。
或无单价。
56、将价格类型说错(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57、抵押评估时,未说明以后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阻碍。
⑶假设开发法
一样用于待开发的土地、在建工程、可装修改造(或可改变用途)的旧房三种情形下的评估。
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治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
58、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报据市场情形分别估算以后楼价,一样通过市场法、长期趋势法、收益法。
注意一定要是“以后”的情形下的价格,不能简单地将估价对象或者比较案例的往年数据直截了当算术平均得到,必须分析房地产以后价格变化的趋势。
59、在对以后的楼价运算中,要注意采纳总建筑面积运算,而不是采纳可销售面积运算。
60、开发期的确定要说明理由如:依照类似开发项目用市场法得出,或按**市造价治理站的定额规定查得。
61、续建成本和治理费用是采纳类似市场法的方法来求取,并考虑以后建材、设备、人工费等变化可能对其产生的阻碍。
62、续建成本应包括续建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费用、开发过程中的税费、室外道路管网及绿化等工程费等,不仅仅是建安工程费。
63、注意运算续建费中的建安工程时,不能满打满算,必须扣减已完工部分的价格,即要与实际完工进度相符。
64、投资利润和投资利息只有静态运算方法时才使用。
动态方法时只要扣除在建成本、治理费用、销售税费、买方购买税费4项内容。
65、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开发利润、投资利息、销售费用、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66、利息运算时,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不能运算。
67、利息运算时,平均发生的续建费用等计息在期中,即:要将时刻段除以2。
而待开发房地产价值计息起点是估价时点。
68、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只能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为基数运算,不能以续建成本等为基数运算。
69、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运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
利润运算的基数要完整。
按直截了当成本利润率运算时,直截了当成本应包括土地及建筑物两部分的成本。
注意不能遗漏土地部分的利润(或称作“未运算购买估价对象的投资利润”)。
70、利润率选取错误。
开发利润估算时,利润率不应当选取建筑估价对象的**开发商的实际利润率,而就当选取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71、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是按待开发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率测算的。
⑷成本法
A、旧房、房地产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B、新建房地产(或者新开发土地)。
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治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72、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如:缺正常利税、未考虑销售税费)。
73、成本运算时采纳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未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样成本(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纳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
土地成本一样可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
74、开发成本一样包括勘察设计等前期工程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注意不要漏项。
75、运算各种费用(如治理费、投资利息、利润运算)时,建筑面积取值一样为总建筑面积,而不是可销售面积。
76、运算各种费用(如治理费、投资利息、利润运算)时,假如运算基数是开发成本,应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部分的开发成本,而不仅仅是建筑物的开发成本。
77、成本法运算贷款利息时应用复利,不能用单利。
基数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治理费用。
78、成本法运算贷款利息时运算期有错(平均投入的计息在期中,即:要将时刻段除以2,而待开发房地产价值计息起点是估价时点。
)。
79、运算公式有错(积算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80、要依照市场供求分析为来最终确定评估值(表达在经济折旧的确定上)。
81、开发利润运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运算基数(《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45)。
直截了当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
投资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治理费用)
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治理费用+销售税费)
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82、折旧年限确定错误。
83、未考虑建筑物经济寿命对建筑物价值的阻碍。
运算折旧时,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⑴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
⑵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实际通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运算折旧(《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