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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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讲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一、概念
古罗马法:dominium 所有人对物的统治、管辖和控制帝国后期proprietas(所有权)对应于ususfructus(用益物权)
公元前2世纪正式确立所有权的概念
抽象概括式
具体列举式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益、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二、特征
1、全面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恒久性
5、观念性
三、所有权的限制
(一)历史的演变
(二)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目的:保障个人的私益
包括两方面:
1、以私法规范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1)禁止权利滥用
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卫行为
(4)其他物权的限制
2、通过相邻关系限制一方行使所有权的绝对自由
(三)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征收
第42条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原因和征收对象
(2)补偿
2、征用
第44条
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发生原因和征用对象
(2)返还与补偿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王老师有匹母马,他天天骑着马到增城学院上课,有一天母马生下了一匹小马。
后来王老师急需用钱,又把母马卖给了刘老师,又用小马做质押向张老师借了2000块钱。
一、积极权能
(一)占有: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
(二)使用: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三)收益:指收取由原物出产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与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四)处分: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权能。
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二)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
二、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和性质
1、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财产,
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性质:
(1)先占是事实行为
(2)先占是瞬间行为
(3)先占是原始取得
(二)构成要件
1、对象是无主物
2、标的物为动产
例外:尸体、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权利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03-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
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甲在清理旧物的时候扔掉了一批衣服,乙在垃圾堆里头捡到了,乙发现其中一件衣服的口袋里有1000元,
经查,这是甲妻子丙藏在衣服里的私房钱,甲不知道,把衣服扔掉了。
问:乙能否先占取得?
西方有个童话故事:一个开采石头的商人在山上发现了一块非常好的大理石,把石头运到路边,回去找车子去了。
一个雕刻家发现了被搬运工人放在路边的大理石,雕刻家的灵感被激发了,把大理石雕刻成了一个美丽的少女,后来又来了个珠宝匠,灵感也被激发了,在雕像身上镶嵌了美丽的宝石,然后又来了个法师,法师被少女的美丽感动了,向上天祈祷:神啊,请赋予她生
命吧!于是美丽的少女活了。
这个时候,石头的主人回来了,主人、雕刻家、珠宝匠和法师都认为少女应当属于自己,少女应当属于谁?
三、添附
(一)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者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要确认该新财产归属的问题。
注意:添附不属于法律行为
Eg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的物权效果
添附情况下的物权规则:
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归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1
Q:下列哪些属于附合:
A 甲把乙的钮扣缝到自己的大衣上
B甲误把乙的油漆涂在自己的桌子上
C甲雇佣的工人误用乙运来的砖头砌甲家的墙
D甲在乙空置多年的宅基地上盖了两间房子
附合的物权规则
(1)动产和动产的附合
(2)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3)不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如果增建房屋与原来不动产价值悬殊,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果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2
构成要件:
(1)须是动产与动产混合
(2)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须混合后不能识别或者识别所需费用过大
3
构成要件:
(1)加工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加工的标的物必须为他人所有
(3)须因加工而制成了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的或巨额的增加
(三)添附的债权效果
1
甲误把乙的肥料施到自己的田地里去了,谁取得了肥料所有权?如何救济另外一方权利?
因为添附的结果而丧失所有权的人,可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取得了财产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应依据财产所有权因为添附而消灭时的客观价值计算。
2
甲在乙空置多年的宅基地上盖了两间简陋的平房,后乙衣锦还乡,欲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一座漂亮的小洋房,乙能否请求甲恢复宅基地原状?
甲明知道乙的汽车即将报废而把自己的油漆粉刷到车上,然后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如何处理?
因为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时,所增加的价值
(1)对于具备侵权行为或者物权占有要件的,该权利人也可以不主张取得添附物,而主张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除去妨害。
(2)就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言,因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的愿望不符,故应认为所受的利益不存在,取得人免负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3
因为添附而丧失财产所有权的人,除了有不当得利请求
权,还可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把传家之宝打狗棒交给邻居乙保管,乙采用镂空雕花等工艺把打狗棒雕刻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工艺品。
甲失传家之宝,痛不欲生,可否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四)关于民通意见86条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
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实际上,本条有关于附合的规定。
【03- 82】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四、善意取得
五、遗失物的拾得(109-114)
(一)遗失物的拾得
1、遗失物的概念——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遗失物必须具备的要件
2、遗失物的拾得——指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的报告义务和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
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拾得人、保管部门的注意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注意:时间、主观方面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各国立法例不同(3)留置权
领取人拒不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拾得人、保管部门能否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遗失物的归属
两种立法体例:
遗失物取得所有权主义
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4、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1)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
94.……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拾得人据为已有而加以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时能否再向受让人追回财产?财产归谁?
A 无偿回复
B 有偿回复: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注意:时间限制
六、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的物,也可以是
集合物,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3、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区别共有和公有
(三)各国立法例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特征:
(1)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什么是份额?
份额,又称为应有分,是指所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
第一,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量的划分。
第二,份额是所有权量的划分,不是权能的划分。
第三,份额不限于共有物特定部分,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的全部。
份额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责任。
1、收益
甲、乙、丙三人合建一房屋,各占1/3的份额,后把该房出租给丁,收到房租1.2万元,收益如何分配?
2、管理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a)保存行为: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其权利
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甲、乙、丙三人合买一辆车,出资比例为3:3:2,甲作为司机负责运输事宜,一日外出长途运输时,一个轮胎爆胎了,甲能够单独决定修理该轮胎?
b)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
者价值的行为。
上例中,甲外出长途运输时,遇到有人出售汽车豪
华卡通版驾驶座垫,甲能否决定购买新座垫以代替旧座垫?
c)重大修缮行为:指对共有物进行重大改良或重大维
修。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0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d)管理费用的负担
对外:连带责任
对内: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对共有物的处分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三分之二以上份额
(2)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如何定性?效力如何?第三人有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如何救
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甲、乙、丙三人合买一台冰箱,各占1/3的份额,后甲急需用钱,没有征得乙、丙同意,就把冰箱卖给了丁。
如果事后乙、丙表示不同意,如何处理?
4、对共有份额的处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1)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法理认为应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2)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3)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共有
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