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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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煤矿计量管理工作,完善计量体系的建设,确保计量器具定期检验和计量值的准确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XX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的相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生产中各种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的管理工作。

2 管理体制
第三条我矿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领导小组为: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计量管理工作办公室,张存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剑英同志为专职管理员,负责计量器具的配备、检验、送检工作;
第四条机电科为矿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主管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机电科指定专人主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计划编制、检验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现场抽查工作。

第六条使用单位由主管机电的副队长或主管技术的副队长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检验设备台帐;
2、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的历史档案;
3、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周期检定计划;
4、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报废单等。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技术资料复印留底,并向机电科报送原件。

3 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以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艺流程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在用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4 采购入库报废核准
第十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制订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经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矿长签字后,交供应部门订购。

第十一条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三证
(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企管科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领取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报主管部门登记建帐并送检,对不合格的,要求企管科退回。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发现精度达不到原来等级时,应降级使用,对于降级使用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予以报废。

第十四条在用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核准校验。

第十五条对于技术落后或淘汰,损坏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应定期申请报废。

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流动性的器具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者,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使用时必须保持安全仪器、仪表清洁,严格按本器具的技术要求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由有资质的技术质量
部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要落实到个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第二十二条在用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接受周期检定和抽检以保证其完好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闲置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暴晒于日光中或置于灰尘、潮湿环境中。

6 现场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在用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抽检中如发现抽检合格率低于95%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7 周期检定
第二十六条全矿使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以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

第二十七条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才能发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过期未检的应停止使用。

i.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检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计量器具及安全仪器、仪表在用情况,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供主管部门参考、查对。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原始数据,不得伪造、删除、修改、遗失。

第三十条各种检定证书(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检定证书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一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XX煤矿安全仪器、仪表周期检定与管理使用单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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