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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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XXX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条例简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XXX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2、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XXX、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3、工作要求
第一条黉舍讲授建筑、情况噪声、室内细小气候、采光、照明等情况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该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答应。

竣工验收该当有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五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XXX、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七条黉舍在放置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该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赐与必要的照顾。

第八条黉舍该当把健康教育纳入讲授计划。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初等黉舍、中等专业黉舍、技工黉舍、XXX、职业中学该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黉舍该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九条黉舍该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按照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黉舍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该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医治。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一条黉舍该当积极做好远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防备和矫治工作。

第十二条黉舍该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律例,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防备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防备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卫生工作管理
第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条普通初等黉舍、中等专业黉舍、技工黉舍和范围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黉舍的卫生工作。

第三条普通初等黉舍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该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XXX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装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XXX、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黉舍,可以装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黉舍卫生工作。

第四条经本地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地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防备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营业指导。

第五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九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黉舍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5、工作监督
第一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黉舍内影响学生健康的研究、糊口、劳动、情况、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黉舍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黉舍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条黉舍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6、奖励处罚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答应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与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二条违反本条例卫生工作要求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卫生工作要求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与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卫生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过期不告状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7、附则
第一条黉舍卫生监督办法、黉舍卫生标准由XXX制定。

第二条贫穷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工作要求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该当报送XXX、卫生部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由XXX、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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