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调解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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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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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
民事诉讼调解的⽅式可以根据案件的难以程度和不同情况进⾏不同的调解,包括诉前调解、⽴案条件、庭前调解、书信⽅式调解等。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民法院利⽤近年来开展的“法院⼲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的民调⽹络相结合,所进⾏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案调解。
⽴案调解是⼈民法院在⽴案时,及早介⼊,对案件进⾏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进⾏和解,并促使当事⼈达成合意从⽽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的先⾏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当事⼈进⾏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庭审程序,它能最⼤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盾,提⾼诉讼效率。
4、书信(⽹络、短信)⽅式调解。
书信(⽹络、短信)⽅式调解是指当事⼈起诉后,⼈民法院以书信(⽹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种⽅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进⾏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应当协助⼈民法院进⾏调解。
按这⼀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组、街道、社区、⼯青妇等⼈民团体、⼈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络,利⽤巡回办案、⼲警下基层的第⼀⼿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进⾏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
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调解。
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民法院在向当事⼈送达法律⽂书时,充分利⽤与当事⼈接触见⾯的时机,对当事⼈进⾏的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民法院利⽤近年来开展的“法院⼲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的民调⽹络相结合,所进⾏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