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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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3
•【字号】浙政办发[2009]153号
•【施行日期】200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和资源能源、社会保障资金、文化教育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

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文件,处理文电;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政务公开、宣传、新闻发布、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

承办厅机关事务工作,负责财务管
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管理、监督厅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法规处。

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核和复核厅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挂党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

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文化教育审计处(挂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

负责省政府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相关省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群众团体、文化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金融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进行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处(挂省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处牌子)。

负责省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
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省重点国有企业和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外资审计处。

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省政府涉外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环境资源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负责省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事项。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市、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
查。

(十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协助设区的市组织部门管理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行政编制14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审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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