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施工升降机租赁使用管理及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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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施工升降机租赁使用管理及资料要求
1、公司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租赁实行审批制,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设备出场年限大于5年的不得租用;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资质资料齐全有效。
2、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拆方案、应急预案等资料,上面必须签盖所属单位红色印章。
3、安装申报表、备案表及其有关资料报公司前,项目部设备主管人员必须按表格检查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签署检查意见:“齐全、有效”或“符合要求”,表格检查内容内有但不必要附资料时,在检查情况栏划斜杠“/”,或签署无。
所附的所有资料须按检查表检查项内容顺序排列。
4、方案编制要求
(1). 编审批: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均须为安/拆单位人员签字,不得打印,审批人必须是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部按方案报审程序进行方案审核上报(详见后附的《通知》)。
(2.). 内容:方案内容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七条的要求编制(该条款中的第7款: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可不编入);方案须有目录;安装/拆除的内容不能简单于使用说明书的内容(项目部对照说明书核查);方案上应有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平面位置图。
(3). 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机构必须健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具体人员和职责明确;安全管理措施里须有且不限于:安装前由安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对安装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人员持有效上资格证上岗作业;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安装时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与安装/拆除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内;进场人员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超过四级大风、或下雨、中雪以上天气停止作业,若受天气及作业休息等因素影响中途停止作业时,应确保机位稳固可靠后方可停止作业;起重吊装时听从专人(要有具体人员)统一指挥,等。
5、在公司备案:报送安/拆方案的同时,按公司《安全管理备案制度》(陕华建[2013]22号)(文件附后)的附表4《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概况备案表》填报资料、签盖项目部印章,同时加附表格要求的附件资料复印件。
6、项目部资料收集
(1). 出租单位资料
①.营业执照:应按规定的时间年检,在有效期;
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③.有非生产厂家生产的标准节、附墙件等构件的,需提供有关生产检验合格证明;
④.设备进场前,项目部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参照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附录F《施工企业与特种设备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制定。
出租单位合同签订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若不是,须是委托代理人签字。
⑤.使用过程中,司机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各资料上须签盖出租单位红色印章。
(2). 生产制造单位:
①.(产品)合格证。
对于施工升降机,还需提供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防坠安全器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1年,寿命为5年;
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③.安装使用说明书;
④.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⑤.陕西省建筑起重设备产品推荐证书(须是针对产品出厂时颁发的推荐证书,即产品出厂日期应位于推荐证书的有效期之间);
各资料上须签盖出租单位红色印章。
(3). 安装单位
①.营业执照:应按规定的时间年检(外地进陕企业要有在陕备案资料);
②.资质证书:须附含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安装资质的内容;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④.安装人员资格证:须在有效期内,按规定时间进行了复审;
⑤.安全员:两证齐全,在有效期内(C证有效期为3年,过了3年的提供培训记录)
⑥.安装/拆除方案
⑦.应急准备和救援预案:须有针对性。
救援体系人员和联系电话、各人
员职责要明确。
⑧.初次安装到位使用前,安装单位须形成自检合格记录,检查验收人员签字齐全,记录上签盖安装单位红色印章。
以后每次加节顶升前,须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顶升后须有自检合格记录和签章。
各资料上须签盖安装单位红色印章。
(4). 其它资料
①检验报告
②备案登记手续(应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③塔吊使用期间,塔吊指挥须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指挥。
④塔吊多塔作业时须有防碰撞措施。
⑤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砼试块鉴定记录、塔吊防雷接地检测记录、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⑥其他资料:塔吊/施工电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计划、记录;塔吊起重的“十不吊”;塔吊/施工电梯操作规程;岗位职责。
附件:
1、通知
2、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陕华建[2013]22号)
其他有关资料(安全管理群里没有的在网上下载)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
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4〕04号)
3、西安市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发〔2013〕216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建安委办发〔2014〕4号)
安全管理部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通知
司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报批的施工方案,在上报之前,各相关人员及部门应先进行会签,统一意见,修改完毕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本表附在《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后一并报公司。
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会签表格式
质量技术部
2012年11月1日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会签表
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陕华建[2013]22号
司属各单位:
现将公司《安全管理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各项目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补报有关资料。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抄送:公司各领导、办公室、生产管理部、质量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经营部、人力资源部、档
打字:张娟校稿:马端社共印31份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备案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我公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2、项目安全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包括向政府所在地政府监督机构备案和向公司进行备案。
本安全备案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向公司进行安全备案。
项目部采用政府监督机构的安全备案表向政府监督机构进行安全备案时,应及时将备案表(复印件)向公司报送备案。
3、安全备案要求:
3.1工程开工前应具备的安全管理条件暨安全备案内容
3.1.1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员配备符合要求;
3.1.2 制定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了目标分解。
3.1.3 制定了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汇集了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4 制订了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和使用台帐。
3.1.5 编制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1.6 按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中表3.8.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识别清单》和3.8.2-1《专项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识别清单》对项目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识别,在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了专项方案,并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或论证。
3.1.7 制定了工程项目突发性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预案。
3.1.8 选定了分包单位的,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1.9 项目部配备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办法,等,有关管理人员可方便查阅。
3.1.10 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公司填报附表1《项目安全管理备案表》、附表2《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等建立情况备案表》,并按表格要求附送有关资料。
3.2 施工期间安全备案要求
3.2.1 施工期间,项目部在选用分包单位、起重设备出租和安装单位后,应及时填报附表3《分包单位概况备案表》、附表4《起重设备出租和安装单位概况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3.2.2 施工期间,项目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人员变动时,项目部须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4填表说明
4.1 工程概况:房建工程指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高度,房建群体工程须将各楼栋概况分别填报。
其它类型工程据实填报。
4.2 项目部必须和外爬架出租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4.3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即项目安全控制目标,不得超出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是: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100%;加强职业病预防与控制,防止职业病发生;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4‰以内。
4.4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各专业管理人员和临电、机械、材料、后勤等业务管理人员;二是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部将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起重设备出租和安装单位等,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
4.5 分包单位指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4.6 分包单位概况:项目确定了分包单位的,填报安全备案表时填报分包单位有关信息,上报有关资料(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签盖分包单位红色印章)。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更换或新选择了分包单位时,须及时填报备案表和报送有关资料。
4.7 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办法指公司《管理制度汇编》(QB/SHJ·ZDHB--2012)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暂行办法》(陕华建[2011]27号),和本制度,等。
4.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指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新的实施时,须及时采用新的。
1)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建总通[2012]14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6)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7)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5]105号)
8)关于进一步深化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0]105号)
9)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陕建发[2011]188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板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3]82号)
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2)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13)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管理的通知(2010.1.7)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20)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2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2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2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
25)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附表1:
项目安全管理备案表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等建立情况备案表
分包单位概况备案表
(本分包单位概况表也适用于外爬架出租单位)项目部(签章):
附表4: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概况备案表项目部(签章):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
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
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