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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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租赁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法所称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租赁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条【无偿借用和谅解】
租赁活动中的无偿借用和谅解,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签订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或者地址); 2. 不动产的各项情况; 3. 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 租赁期限; 5. 其他条款。
第七条【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的事项】
不得约定承租人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租赁合同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九条【保证金的支付】
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双方不得超过租金的二倍。
第十条【租金的支付】
租金可以约定一次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支付。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财产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十二条【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合理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得损害租赁物。
第十四条【不得抗拒检查、维修】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允许出租人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按约归还租赁物】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租赁物权属和使用权】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权属和使用权归承租人。
第十八条【维修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需要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收回租赁物】
租赁期满,或者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第五章租赁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终止,也可以提前解除。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和解】
租赁活动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诉讼】
当事人不同意和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修改】
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法的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