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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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稽核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出、费⽤债权债务帐⽬的登记⼯作。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机构建⽴内部稽核制度和出纳⼈员不得兼职⼏个岗位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第⼀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稽核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
内部会计稽核⼯作是会计机构本⾝对于会计核算⼯作进⾏的⼀种⾃我检查或审核⼯作,其⽬的在于防⽌会计核算⼯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员的舞弊。
通过稽核,对⽇常核算⼯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以提⾼会计核算⼯作的质量。
稽核⼯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稽核⼯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法。
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种制度。
从会计⼯作实际情况来看,会计稽核是会计⼯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稽核⼯作是做好会计核算⼯作的重要保证。
⽬前⼀些单位存在的会计数据失真。
帐⽬不清、会计核算混乱等问题,都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关。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种,按照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员⼯作规则》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会计稽核⼯作岗位,稽核⼈员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是专职⼈员,也可以是兼职⼈员。
会计稽核⼯作按照其范围,可分为全⾯稽核和早点稽核;按照稽核期间,可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常稽核和临时稽核。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作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财务、成本、费⽤等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审核之后应当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和预算。
(2)审核实际发⽣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如发⽣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和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记录进⾏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内部的审计制度,会计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种⼯作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员对会计⼯作进⾏再检查的⼀种制度。
第⼆款是对出纳⼈员禁⽌兼任其他会计⼯作岗位的规定。
出纳⼈员是会计机构中直接与现⾦打交道的⼯作⼈员,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般有以下职责:(1)办理现⾦收付和银⾏结算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现⾦管理和银⾏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重⼤的开⽀项民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出纳⼈员还要在与银⾏办理结算业务时遵守有关规定,⽐如管理库存现⾦,将超出银⾏核定限额的现⾦存⼊银⾏。
管理⽀票、汇票和本票。
(2)登记现⾦和银⾏存款⽇记帐。
按照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和银⾏存款⽇记帐,并结出余额。
现⾦的帐⾯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核对相符,银⾏存款的帐⾯余额要及时与银⾏对帐单核对。
(3)保存库存现⾦和各种有价证券。
⾸先要保证安全和完整,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
(4)保管有关印章、空⽩收据和空⽩⽀票。
出纳⼈员直接管钱款,所以对⼏个岗位不能兼职。
根据本条第⼀款有关稽核⼯作岗位的规定,如果既管钱款,⼜管复核,显然容易作假,所以会计法在本条要予以禁⽌;⼀个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是指对本单位的各种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后,审查核对,整理⽴卷,编制⽬录、装订成册的保管,如果允许⼀个⼈既管理⼀个单位的现⾦,⼜保管会计档案,显然容易在现⾦上做了⼿脚之后再利⽤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的⾏为,所以会计法对此予以禁⽌;⼀个单位的收⼊、⽀出、费⽤、债权债务帐⽬的登记⼯作,是⼀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
会计法规定,不能由出纳⼈员兼任。
出纳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