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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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3
•【字号】毕市府发[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毕市府发〔2011〕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现将《毕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毕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启动与终止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是市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本市企事业单位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十条应急预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全市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6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
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
是指为应对危害严重或者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部门应急预案。
是指为应对以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基层应急预案。
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是指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基层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四)基层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编制。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四)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
包括预防、监测、预警措施,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
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相关人员通信录等。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基层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市有关办法办理。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起草。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
单位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
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定。
(四)基层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参照市有关办法办理。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后,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发布与公布。
应急预案要及时发XXX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新闻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XXX向社会公布。
(四)基层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实施。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发XXX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XXX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备案。
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表格用Excel)。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修订1次。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
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
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五章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应急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相关应急预案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宣传、教育、文广、新闻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无偿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
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广泛普及应急预案知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
涉及公众参与的,要在应急预案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效。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
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
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报审批或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的涉及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参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确下一年度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
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负责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演练过程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
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
负责协调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负责演练的其他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要制定演练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批或备案。
(一)针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针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三)针对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预案演练,其工作方案必须征得军队和武警部队同意。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拟定演练脚本。
演练脚本是参演人员的具体操作手册。
内容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程序性、考核性、检验性演练形式实施。
(一)程序性演练。
演练前,选定突发事件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
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根据脚本进行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验。
(二)考核性演练。
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
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随机调整模拟场景、下达有关信息或指令,参演人员根据信息或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演练。
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但不拟定演练脚本。
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向参演人员通报突发事件概况后,随机给出突发事件的模拟时间、地点、场景等信息,参演人员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自身应急处置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单位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均要进行演练评估,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
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
内容包括:演练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收获及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演练计划、工作方案、演练脚本、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30日内,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总体应急预
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上一级应急预案在下一级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况下启动。
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时,下一级应急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
第四十八条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预警)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启动其它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