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侵权行为法》期末考试拓展学习(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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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侵权行为法》(五)
第五章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当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主体须为多个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2)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3)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而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4)实施共同危险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5)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加害人。
三、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4、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