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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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是指以个人或机构名义,以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
进行投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资源对接、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投资者。

第三条天使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天使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主体
第五条天使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合法的投资资金来源。

第六条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一)个人投资;
(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
(三)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七条天使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专业的投资团队。

第八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专业的投资团队。

第三章投资行为
第九条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资前,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投资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投资后,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四)投资结束后,按照约定方式退出投资。

第十条天使投资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
(三)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投资监管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天使投资监管制度,对天使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人的信用管理,对天使投资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使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天使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依法披露投资信息。

第五章政策扶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对天使投资人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税收优惠;
(二)资金支持;
(三)融资便利;
(四)培训服务;
(五)其他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使投资服务平台,为天使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信息发布;
(二)投资咨询;
(三)法律咨询;
(四)项目对接;
(五)其他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天使投资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原则;
(四)风险自担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拥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人申请成为天使投资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投资经验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投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

第三章投资项目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投资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一千万;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商业模式;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企业拥有一定的团队和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人不得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披露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天使投资监管机构,负责天使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
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天使投资活动进
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投资人资格;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原则;
(四)风险自担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拥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人申请成为天使投资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投资经验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资
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投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

第三章投资项目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投资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一千万;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商业模式;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企业拥有一定的团队和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人不得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披露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天使投资监管机构,负责天使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天使投资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投资人资格;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原则;
(四)风险自担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拥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人申请成为天使投资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投资经验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投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

第三章投资项目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投资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一千万;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商业模式;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企业拥有一定的团队和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人不得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披露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天使投资监管机构,负责天使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
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天使投资活动进
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投资人资格;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原则;
(四)风险自担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拥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人申请成为天使投资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投资经验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投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

第三章投资项目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投资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一千万;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商业模式;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企业拥有一定的团队和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人不得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披露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天使投资监管机构,负责天使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
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天使投资活动进
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投资人资格;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原则;
(四)风险自担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章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拥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人申请成为天使投资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投资经验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资
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投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

第三章投资项目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投资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一千万;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商业模式;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企业拥有一定的团队和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人不得利用投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披露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天使投资监管机构,负责天使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天使投资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投资人资格;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是指在非公开方式下,以其自有资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咨询、市场资源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活动,保护天使投资人和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使投资人,是指在创业企业初创阶段,以个人或企业名义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资源支持,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获取投资回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天使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合法合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活动,为天使投资人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

第二章天使投资人资格
第五条天使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能力,了解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和市场需求;
(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天使投资人应当依法注册或备案,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天使投资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
(二)利用投资关系损害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泄露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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