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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内学位办[2015]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确认临床医
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内学位办〔2015〕3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学位办〔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区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调整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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