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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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提升物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进口、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物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落实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保障物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并开展对物资生产、进口、流通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合格的物资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物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监控。
第八条进口商及代理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认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
第九条物资流通环节的经销商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近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物资质量检查和管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或者下架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资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禁止进口和处理。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录,并要求相关企业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资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协同作战。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国各类物资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反馈。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行业、关键产品建立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物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质量监控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进口、流通的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捏造、散布虚假质量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