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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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
该书第一章引言为“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悲喜剧。
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
在播出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不能不上班”。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但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其作品的书名,还在该节目的宣传上多次频繁使用其作品中的上述经典语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短片和海报中出现的被控侵权内容与朱德庸《关
于上班这件事》书的书名和第一章引言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故上述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书著作权的程度并无不妥。
朱德庸仅以上述内容在《关》书中所处位置、众多媒体在报道中进行大量突出引用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主张上述内容是作品的主要或核心部分,不能成立。
评析:“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公共话题。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
《关》书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
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2.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
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通过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
原告特意在他人的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对道具的操作和演示、艺术效果等。
但原告后来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
判决: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
而作为魔术的表演者,可以推定原告是该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被告虽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只是针对DVD著作权人的侵权,并未侵犯魔术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3.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判决: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
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
方正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
但案件终审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4.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
两公司认为,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
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
判决: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
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
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5.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
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
《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
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
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
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与胡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
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判决: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郝哲族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郝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
益的代表。
在郝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郝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作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
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
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7.C
8.下列有关作者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cd)
A.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B.五岁的儿童创作了一首儿歌,作者应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因为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责任也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C.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作品,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D.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9.
10.
11.
12.
13.
14.
解析: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
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正当理由”一般仅限于可能危害其本人或他人权益。
15.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16,.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
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17.
18.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
后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领导选定了李文达具体修改书稿,李文达亲赴东北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丰富、生动的材料。
李文达根据这些材料,对初稿大加修改补充,对溥仪家事部分的许多差误也加以修正。
而且有关领导决定由李文达在确立的新主题思想下重新构思,重新组织材料和结构,在以后的撰写工作中,仍由李文达执笔,溥仪回忆口述、提供材料(包括绘出了御膳时的场景,宫内服饰等细节图),以及对写成稿件的审阅修改。
在20世纪80年代,李文达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对外宣传《我的前半生》,溥仪的遗孀李淑贤认为这本书的著作权仅属于溥仪一人所有,因此对李文达提起诉讼。
判决:经过北京市中院、高院的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最终认定为自传体作品《我
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应归特定人物溥仪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19.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20.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解析:
《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
两个字。
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
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
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
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
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
误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
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
者。
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
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
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B)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22、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著作》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22.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
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D)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23.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
其他歌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
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
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A.侵犯了甲的表演权
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
D.合法行为
作曲家甲享有歌曲《雪花飘飘》的表演权,酒店的行为属于对《雪花飘飘》的机械表演,且未经著作权人甲的允许,侵犯了表演权,A正确。
表演权只能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乙都没有表演权,酒店播放DVD的行为未侵犯乙、丙的权利,B、C、D均错误。
24.画家甲将其未发表的一幅绘画作品原件赠与好友乙。
乙将其挂于室内。
丙在乙家中做客时,向乙提出欲租该画展出30日,愿支付报酬500元,乙同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
B.乙的行为合法,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C.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出租权
25.甲网站未经授权,将A电影存储于其服务器中,任何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均可随时对A 电影进行下载或在线观看;
判决:甲网站将A影片置于其网站,供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是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网站未经授权,便可以认定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6.乙网站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定点播放B电视剧,网络用户只有在乙网站限定的时间方可在线观看B电视剧,该电视剧每天定时按集播出。
判决:
1.按照预定的节目时间表播放作品的,其传播模式是“点对多”而非“点对点”。
由于网络用户无法自行选择其中特定一集,而只能观赏正在由网站播出的那一集。
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任何一名用户登录到乙网站,欣赏到的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
网络用户根本不能自由选择节目内容加以个性化的观赏。
这种在线播放行为与电视台将电视连续剧按照预定的时间表顺序播放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性质与后果上完全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电视台使用的传输媒介是电缆或卫星信号,而网站使用的是网线或无线网络;
2.对于一部长达数集的电视连续剧而言,尽管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视为一部作品,但其中的每一集都是相对独立的作品。
如果网络用户无法在个人指定的时间选择其中任何一集加以欣赏,“交互性”就无从谈起。
⏹27.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
何某为了炫耀,
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28.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
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AC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29.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
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DVD CD》。
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
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
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30、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副《毛泽东肖像》,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
拍卖前,吴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这幅画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该画系吴冠中作品,致使该伪作以高价竞买成交。
吴冠中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3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 B.丙承担全部责任
⏹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第三章专利
1.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设计人?BC
❿A.某科技开发公司
❿B.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❿C.间歇性精神病人
❿D.某大学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