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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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应当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因为辨认就是让当事人对某件物品进行鉴别,所以应当将其划分为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还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勘验结果、物证书证等。

一、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辨认规则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有可能需要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工具、犯罪现场进行辨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辨认的结论,应该跟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的证据得出来的结论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公安机关就要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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