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课件
案例三:某矿山的透水事故救援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7字
总结词:团队协作、快速排水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矿山救护队与其他救援力量密切配合,启动应急排水系统 ,尽快排出矿坑积水。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详细描述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05
06
救援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总结,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案例二:某矿山的瓦斯爆炸事故救援
总结词:预防为主、强化监管
详细描述
事故发生前,矿山监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瓦斯超标问题 。
监管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矿 山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事故发生后,矿山救护队迅速到达现 场,进行人员搜救和受伤人员救治。
职责划分
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人员 在矿山救护中的具体职责 和工作内容。
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 应流程,确保在事故发生 时能够迅速启动救援行动 。
矿山救护装备与设施
基本装备
列举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 的装备,如氧气呼吸器、 救援车辆、急救箱等。
特殊装备
针对特定事故类型,需要 配备的特殊救援装备和技 术。
矿山救护技术与方法
基本技术
方法选择
介绍矿山救护的基本技术,如心肺复 苏、止血包扎等。
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选择合适 的救援技术和方法。
特殊技术
针对特定事故类型,需要掌握的特殊 救援技术,如矿井排水、隧道塌方救 援等。
矿山救护技术与方法
基本技术
方法选择
介绍矿山救护的基本技术,如心肺复 苏、止血包扎等。
组织架构
描述矿山救护队的组成, 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 和辅助人员等。
矿山救护规程
2013年10月
第三部分: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工 作 规 范 管 理
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救护人员发现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 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 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 管部门。
2013年10月
技 术 装 备 管 理
必须保证矿山救护队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 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 1)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2)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 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 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3)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严禁 重复使用; 4)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及以上没有使 用的,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不准使用; 5)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 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 准使用。
2013年10月
第一部分:总则
救 援
队 伍 设 立
3.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距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 间不超过30min为限。 4.年生产规模 60 万t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 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矿井必须设置独 立的矿山救护队。
2013年10月
第二部分: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兼 职 救 护 队 的 任 务
兼职救护队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 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控 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 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5)协助负责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 传教育工作。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在矿山中制定、实施有效的安全护卫措施,安全救护煤矿工人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或缩小因矿山发生灾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矿山救护的基本原则1.安全首位原则:保证矿山工作场所的安全,促进工作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2.积极预防原则:采取积极预防和加强管理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建立安全文化。
3.充分准备原则:准备好顶层设计、应急预案和救护设备,提供快速、有效的救护支援。
4.及时反应原则:及时反应矿山事故,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减少损失。
三、矿山救护的具体措施1.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矿山救护规程,确定救护技术支援、救护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救护设备的配置等。
2.矿应充分利用科技进步成果,积极开发和推广应急救护设备,包括通讯系统、先进的通风系统、煤矿救护车辆、自动报警装置、急救药品等,以提高救护的实效性。
3.立健全应急救护组织机构,将救护设施、设备、人员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从主体责任、技术设备、现场救护等方面的救护措施。
4.强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救护设备和救护机构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救护设施,确保其可用性。
5.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救护技能培训,定期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足够的技能,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救护。
6.强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救护规则,健全安全检查机制,严打违规处理,确保安全救护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四、矿山救护的制度建设1.律规定:在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明确矿山救护的制度建设等重要事项。
2.度研究:研究我国当前的矿山救护制度,提出建设更完善的矿山救护制度的方案。
3.织结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矿山救护组织机构,将原有和新建的职责分工协调有机结合起来。
4.度实施:将矿山救护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纳入各矿安全管理制度中,加强宣传和培训,使矿山救护制度得到落实。
5.果评估:定期对矿山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估,及时发现不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改进矿山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煤矿救护规程ppt课件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 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 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 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 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 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 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e)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 定、搬运等医疗急救训练。 f)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训 练。
模拟实战演习
模拟实战演习 a)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 演习训练计划;每次演习训练 佩用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 h。
b)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 习,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 前检查、灾区侦察、气体检查、搬运遇险 人员、现场急救、顶板支护、直接灭火、 建造风墙、安装局部通风机、铺设管道、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灭火、惰性气体灭火装 置安装使用、高温浓烟训练等。
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 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 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 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 挥员年龄不应 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 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 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 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 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 条件方可留用。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 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 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 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 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 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 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 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 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 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 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 (中)队。
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
ICS 13.100D 09备案号:22146—2007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08——2007矿山救援规程Mine rescue regulations2007-10-22发布 2008-01-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0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5)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9)7 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与设施 (14)8 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训练 (21)9 一般规定 (22)10 矿山事故救援 (27)2前言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
标准的总体结构和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
本标准以《煤矿救护规程》为基础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长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武汉安全与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坚、孟斌成、邱雁、田得雨、肖文儒、张安琦、李文俊、彭兴文、侯建明、王立兵、张军义、张延寿。
矿山救护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矿山救护规程完整
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 矿山救护队伍1. 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 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矿山救护规程-最新国标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4)5矿山救援队伍 (5)5.1矿山救护队 (5)5.2兼职矿山救护队 (7)6矿山救援装备与设施 (7)7矿山救援培训与训练 (13)8矿山事故救援一般规定 (14)8.1 先期处置 (14)8.2 闻警出动、到达现场和返回驻地 (14)8.3 救援指挥 (14)8.4 救援保障 (15)8.5 灾区行动基本要求 (16)8.6 灾区侦察 (16)8.7 事故救援记录和总结评估 (17)9矿山事故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18)9.1 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18)9.2 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 (21)9.3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22)9.4 矿井水灾事故救援 (22)9.5 顶板冒落、冲击地压事故救援 (23)9.6 淤泥、黏土、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24)9.7 炮烟中毒、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24)9.8 露天矿边坡坍塌、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 (24)10现场医疗急救 (25)11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 (25)11.1 预防性安全检查 (27)11.2 安全技术工作 (27)12经费和劳动保障 (28)13奖惩 (28)矿山救护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援工作涉及的矿山救援队伍、矿山救援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援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现场医疗急救、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经费和劳动保障、奖惩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63—2008 煤矿科技术语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7月24日煤安字[1995]3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
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
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第一节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第八条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
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矿山救护规程讲解
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 矿山救护队伍1. 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 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采地,我国多处矿山深受社会的关注,因此涉及到救护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了《矿山救护规程》,以确保矿山抢救工作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矿山救护活动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矿工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本规定制定,毋容触犯。
第二条山救护活动由矿山内部进行,必须由专业的救护小组进行,由救护队长负责救护活动的统筹及实施,以确保救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山内部必须建立救护小组,并定期开展救护培训,加强救护人员的安全意识,使救护队员能够胜任救护工作。
第四条山救护活动需要有效利用先进的安全保障技术,对矿山采矿工作室和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矿山安全。
第五条山救护活动必须有效救护工具,包括安全带、安全帽、救护箱和紧急救护药品,以确保矿工们的安全。
第六条护活动必须准备好最佳的救护路线,包括正确的进入及逃出措施。
对于密闭的矿山,必须准备轻便的通风设备,以保证矿业现场空气的流通性。
第七条山救护小组必须定期履行抢救责任,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发生救护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采取现场救护措施,及时抢救受伤、受困的矿工,确保矿山安全。
第八条矿山发生爆炸事故,必须在矿区外建立安全区域,并配备有效的应急逃生设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逃生,降低爆炸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山救护活动应定期评估,以保证救护活动的顺利实施、落实。
第十条位必须依法尽到责任,对涉及到矿山抢救工作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以上就是《矿山救护规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引导他们正确的生产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表10 处理事故登记卡片注:1.每次事故处理返队后10天内填写此卡一式三份,分别上报支队、大队,并自存一份,以便存档。
2.填写此卡要认真负责,字写清楚,不得草写。
3.矿山救护队发生自身伤亡后,要立即向支队、总队报告(见表11),并呈交自身伤亡教训总结材料及其有关图纸。
4.科研成果在试验成功后报出。
上述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表11 矿山救护队伤亡事故报告表省(区) 矿务局(煤炭局)附件二几种密闭墙的构造隔绝井下火区所砌密闭墙的作用是,把火区的空气和矿井其他部分的空气分隔开,以阻止外部空气流入火区,并隔挡火区燃烧所产生的气体,不流出火区。
因此,密闭墙必须坚固,能抵抗得住顶压,且密封性能好。
在有瓦斯的矿井中隔绝火区采用的密闭墙,其坚固程度要能抗得住火区里的爆炸力。
选择修筑密闭墙的材料,应注意不透气性和坚固性,同时应考虑运输条件和材料的价格。
修筑密闭墙主要采用下列各种材料:木料(木板、板皮、木柱)、泥、石灰、水泥、砂、岩粉、砖、石头、炉渣砖及碎石。
密闭墙有下列几种:1.木板密闭墙(图1)——在木板墙上抹一层泥。
2.双层木板密闭墙(图2)——在两层木板墙间填以泥土、砂子、炉渣或岩粉。
3.木段密闭墙(图3)——用0.5~1.0m长的坑木、泥或其他粘性材料砌成。
4.砖密闭墙(图4、5、6)。
5.混凝土密闭墙(图7)。
6.多层混合式密闭墙(图8)7.防爆混合式密闭墙(图9)8.石膏密闭墙(图10)。
附件三矿山救护队队歌我们是矿山的救护队员,矿山的卫士保安全,常备不懈严备战,赴汤蹈火永向前。
顶着烈日练,不畏寒冬严,练就一身钢筋骨,为民去抢险。
苦练基本功,人人为实战,练就一身钢筋骨,为民去抢险。
预防为主除隐患,安全春光洒人间。
我们是矿山的救护队员,矿山的卫士保安全,一切行动军事化,闻警出征似闪电。
不怕火害凶,不怕洪水淹,团结拼搏齐奋斗,无私的奉献。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是我们国家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矿山工人的安全,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矿山救护规程》。
一、救护设备1、矿山应具备以下救护设备:(1)矿山消防器材:应建立矿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救护用品:包括应急药品、安全帽、救生衣及手套等。
(3)救护设备:主要包括脱险装置、吊索及救护摆渡车等。
(4)护送车辆:应配备救护摆渡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矿山救护设备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并保证及时更新。
二、救护程序1、突发灾害发生时,负责人应立即向全体工人发出警报;同时,应立即派出救护队伍,并组织工会、团体等宣传救护知识,提高全体工人安全意识。
2、突发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护。
3、抢险救护时,必须先从危险区域撤离,尽快拉出矿山,并组织鼓励和帮助受伤、失踪工人治疗和恢复生活。
4、发生灾难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改进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防护1、矿山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教育,规范安全操作。
2、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应急资源,做好突发事件的抗震准备,确保矿山工人安全。
3、矿山应根据矿山安全防护要求,建立制度,强化安全检查,定期维护矿山设备,及时更新安全设备,以防止灾害发生。
4、应定期完成职工安全培训,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四、监督检查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救护设备、紧急预案实施情况及矿山安全状况,并及时根据情况作出改进措施。
五、事故责任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警示社会,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矿山救护规程》的制定,旨在促进我国矿山的安全管理,保护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7月24日煤安字[1995]3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
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
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第一节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第八条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
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煤矿救护安全规程
煤矿救护安全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92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493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为限。
第494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495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496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497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498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499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
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500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501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502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X 104t (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矿山救护队伍1.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 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畐U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
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救护小队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兼职矿山救护队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救护指挥员的条件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 1 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
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1.救护队任务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兼职救护队的任务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制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一.工作规范管理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
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技术装备管理1.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
2.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全: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
亮: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4.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5.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
(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6.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7.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
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三.后勤管理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
并做的;1.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
2.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
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3.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
4.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
5.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四.劳动保障1.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
2.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
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一.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
4.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 训练器材等。
二.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产品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
第五章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一.救护队培训1.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
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