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内部会计管理与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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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达宇实业有限公司内部会计管理与控制
制度
第一部分: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审计处的会计核算部门和所属单位、部门的会计核算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2. 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公司的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会计主管对公司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财务总监
(一)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业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济核算。
财务总监在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全面经济核算、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工作。
(二)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查财务预决算,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五)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控制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对计划外的重大费用开支,在与费用列支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协商平衡后,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六)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资料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七)负责编制主管工作的方针目标,对分管范围内目标进行审核、检查和落实。
(八)资金预算之执行及控制事项。
(九)各项对外借款之洽办及清偿事项。
(十)资金来源运用表之编制事项。
(十一)各种有价证券、所有权状况保管与记录事项。
(十二)其他与财务调度有关之事项
(十三)具体负责公司的资金筹措、投放、收入分配等工作。
(十四)参与主持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和供应等具体情况,按期编制财务成本计划、信贷计划,并监督贯彻执行。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司各项资金的核定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并及时完成税利上交任务。
(十六)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
(十七)与会计主管共同计算、核实利润。
(十八)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计算利润,并通知会计科转帐。
(十九)税金的核实与缴纳。
(二十)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并编制销售利润计划。
(二十一)参与应付利润的分配会议。
(二十二)分析利润增减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十三)参与投资方案的选择与确定。
(二十四)参与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二十五)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二十六)基建投资和设备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二十七)客户商情调查和信用状况调查。
(二十八)资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和考核。
2. 出纳岗位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财务审计处主办会计审核签章的收款和付款凭证上,办理款项的收付。
2、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后于次日将收付款凭证加主办会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在会计人员制证无误的情况下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日记账,结出余额与实存现金核对。
2、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报表,及时清查未达帐项。
3、按币别和账号分开设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1、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款责任。
2、要保守保险柜秘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四)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1) 负责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
(2) 负责保管所持的银行预留印鉴。
(3) 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手续。
(4)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3.会计主管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存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二)审查汇编存货采购用款计划,控制存货采购成本。
(三)负责存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的往来结算业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存货消耗定额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存货计划成本目录。
(五)参与存货的清查盘点。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实施办法。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编制固定资产报表。
(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九)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十)审核发放工资、奖金,负责工资发放和工资分配核算。
(十一)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拨交工会经费及职工的各种基金。
(十二)拟订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十三)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十四)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十五)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
(十六)协助管理存货及存货的成本结转。
(十七)建立往来款项的清算手续,办理各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的往来结算业务。
(十八)负责内部备用金的管理和核算。
(十九)负责债权、债务和备用金的明细核算。
(二十)办理各种应收、应付票据的核算。
(二十一)设置总帐帐户,并负责登记总帐,同时督促其他会计人员及时登记明细帐。
(二十二)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资料,并综合全套会计报表,进行核对。
(二十三)管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审计处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和上报会计主管部门吊销会计证和专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工作交接
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如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
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等内容。
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总会计师或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
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目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
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要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
续的,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委托人员应当承担与移交人员相同的责任。
10. 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进行会计工作移交,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公司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应恰
当的表达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保持相对稳定,简明适用。
第四十五条会计处理的会计科目包括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按帐户性质,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费用类、损益类等五类科目。
在此基础上设置总帐科目(基本科目或一级科目),总账科目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总括核算的科目。
总账科目下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二级、三级和明细科目(次级科目),必要时总账科目和次级科目可以相互替代。
第四十六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
1. 会计凭证是会计工作中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是对会计信息的原始资料进行记录的工具,其基本要求是忠实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以便会计人员据以科学分类并编制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类。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 管理上需要哪些信息;
(2) 经济业务发生时涉及哪些信息;
(3) 业务发生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4) 是满足本单位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5) 是否涉及数量、单价、计量单位和其他附件。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1) 原始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3) 原始凭证的编号及填制日期;
(4)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5) 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
(6)经济业务发生的实物数量和金额;
(7) 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
(三)原始凭证的传递:
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审计处(会计人员)--公司领导--财务审计处(制作记帐凭证)--出纳人员。
1.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的分录凭证,是登记帐簿的依据。
公司采用通用记帐凭证,以汇总记账凭证形式登记帐簿。
(一)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要素:
(1) 记帐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凭证的日期;
(3) 凭证字号;
(4) 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
(5)借、贷方会计科目(含明细科目);
(6) 经济业务发生额;
(7)记帐备注;
(8) 附件记录;
(9) 有关人员(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出纳等)签章。
(二)记帐凭证的传递:
会计制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出纳(记账)
五、会计帐簿
1. 会计帐簿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结的帐页组成,用来序时、分类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公司的会计帐簿分为序时帐(日记帐)、分类帐和备查帐。
2. 序时帐包括普通日记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采购日记帐、销售日记帐。
均采用订本式帐簿。
3. 分类帐簿包括总帐和明细帐两种。
总分类帐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帐采用活页式和卡片式帐簿,包括三栏式明细帐、数量金额式明细帐和多栏式明细帐。
4. 备查帐是对某些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未能登记的事项
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
包括代管财物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和货物登记簿、受托加工存货登记簿、代销商品登记簿)、帐外财物登记簿(支票领用登记簿、已经列作费用的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簿(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记录、股东名册、应收票据贴现等)
5. 登记会计帐簿应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
6. 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定期结帐,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六、财务报告
1.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2.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上报。
3.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七、会计核算形式
会计核算形式,即会计记帐程序,是以复式记帐和帐簿体系为核心,把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科学组合的技术组织方式。
也就是从填制会计凭证,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各种会计帐簿,直到根据帐簿记录编制完成会计报表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部分:会计控制制度
(一)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确保本公司成本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岗位职责分工
1.在财务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须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公
司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性支出;
(2).个人劳务报酬;
(3).个人福利劳保支出;
(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5).转账结算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单位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
2.公司各种渠道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格执行银行对现金的管理制度,现金库存金额不允许超过开户银行所规定的限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帐登记工作,不得用任何借口以白条抵库。
3.现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开支限额的各种支出款项,除支付个人以外一律通过银行划拨。
4.公司存款或支取款项,要严格遵守金融部门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
5.作好银行日记帐登记工作,银行存款的收支发生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帐并结出余额。
6.及时进行银行存款的核对清查工作,清理未达帐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加强各种支票管理,规范支票书写,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对作废的支票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出纳员应根据银行支票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
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
同时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8.不得向外单位以及任何个人,出租、转借、转让本单位开户银行的帐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1.本科目核算本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
2.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公司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
行的款项。
本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等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公司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
金。
(二) 实物资产控制制度
1. 实物的保管:实物包括公司固定资产、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且计划与审批、购置与验收、入库与保管等职责应当分开,以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做到计划合理、购置公开、验收严格、手续完备,相互牵制,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实物的清查盘点:存储部门应定期会同财务处对在用及在库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物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其中对非正常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 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
一、采购控制制度
1.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2. 采购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二、付款控制制度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2. 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3.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4.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财务部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单位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5.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6.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 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
一、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
分别设立。
(1)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6.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