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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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8
•【字号】洛政办[2011]11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

(洛政办〔201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试点以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12万元(含普通门诊费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

在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家庭病床60%,特殊疾病门诊60%。

三、提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再执行最高4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四、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提高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费用,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扩大普通门诊待遇享受范围
普通门诊享受群体扩大至全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并享受统一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具备医疗条件的初中以上的学校,其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他参保居民和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由就近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分别拨付给学校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七、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由原来的8种增加至18种。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60%的比例或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4.血友病;
5.结核病化疗;
6.丙肝干扰素治疗;
7.相关疾病激素替代治疗;
8.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9.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10.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11.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12.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13.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14.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15.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16.精神病(100元/月);17.风湿类疾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240元/月);18.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

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待遇。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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