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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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标准
一、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村委会)入户调查,由街道工作人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小组成员可由社区(村)干部代表、社区民警、老党员、低保专干、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民主评议小组必须对新申请低保户逐户进行民主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村)张榜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后,将拟批准人名单在其居住的社区(村)明显处公示不少于3天。

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核审批机关。

审核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二、城乡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一)城乡低保户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8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540元至648元;农村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每人每年3780元至4536元。

三、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

城乡低保户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60元,救助限额内本人负担30%,医疗救助70%;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0元,仅限本人享受,在救助限额内本人负担30%,医疗救助70%,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边缘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6000元,在救助限额内本人负担50%,医疗救助50%。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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