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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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
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四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建立完善隐患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和岗位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明确渡口渡船遇险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渡船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检修记录和档案,并及时处理渡船的故障和损坏。

第二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的运营档案和安全管理台帐,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份。

第五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查处和处罚,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三十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业务秘密。

第三十五条渡口渡船的乘客可以举报渡船的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运营、责令停靠或者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

第四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和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内河渡口,包括内陆河流、湖泊及水库等渡口。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船基本要求
第四条渡口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候渡与上下船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渡船船体必须具备承载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舒适性,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防滑应急出口、救生设备等。

第七条渡船驾驶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驾驶证,且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八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运行管理
第九条渡船的行经航道应符合相关航道规划,不得超载运行,保证船舶的正常浮运。

第十条渡船在行经水域时,应当遵守“左舷留心”、“避让大船”等常规,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水道水流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如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渡船应当及时停运,并做好旅客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渡船在停靠渡口时,应当牢固、稳定地停泊,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渡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船上设施介绍、渡航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渡船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指示标示,以指导旅客疏散和逃生。

第十七条渡船上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渡船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违禁品,禁止旅客购买或携带此类物品上船。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渡口渡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渡口渡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渡口渡船应当建立与周边单位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参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渡口渡船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渡口渡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渡口渡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监管,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渡口渡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监督,保证渡船驾驶员的安全水平。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渡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载客和载货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备的应急设施。

第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渡船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第五条渡船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船员持证上岗,并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船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渡船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渡船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渡船事故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章渡船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船载人员数量和载货量确定船舶类型,同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修,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完好,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施,并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培训船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航道或者超载超员。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靠,不得在未设有渡口的地方上下客或停泊。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船长应当保持清醒状态,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渡船应当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疏通航道,避免碰撞和相互干扰。

第二十条渡船的载货量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限制,不得擅自超载。

第二十一条渡船应当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以便与渡口和其他船舶进行联系。

第二十二条渡船应当配备自动报警装置,确保在发生危险情况时能及时发出警示信号。

第二十三条渡船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渡口
第二十四条渡口应当建设在相对安全的地点,满足船舶的停靠和乘客的上下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渡口应当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上下船。

第二十六条渡口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栏杆、扶手、防滑设施等,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渡口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等,并明显标识位置。

第二十八条渡口应当设置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乘客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离。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设置护栏或者防护设施,防止乘客摔倒或坠入水中。

第三十条渡口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疏通航道,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第三十三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渡船的安全设施和船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船事故报告制度,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备案,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渡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乘客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内河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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