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专业技能真题试卷(题后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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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专业技能真题试卷(题后
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75天因此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第四条应修改为: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乙方在在医疗期内,按照医疗期内给付医疗期工资,若医疗期已满,按照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经营形式不好,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新《劳动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应修改为: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若甲方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员时,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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