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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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
作者:张丽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张丽丽(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由费尔巴哈首次提出。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及其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学者有着不同见解。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产生基础、与刑法体系关系的历史沿革,以及刑事政策的作用来论证刑法与刑事政策的不可分性,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同时刑法体系也制约着刑事政策的恣意和对刑法领域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体系;相互关系
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引入以及“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相继出现,我国学者越来越重视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产生的条件、与刑法体系关系的历史沿革和两者间的相互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探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这对正确理解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政策的产生前提和内容边界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起源于德国,费尔巴哈指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的总和”。

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家处理犯罪的策略。

其他一些因素也促使其产生和发展,特别是犯罪学的发展对刑事政策的产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但刑事政策自产生之时就没有确切的定义和范围,如费尔巴哈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刑法政策(即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德国的叶赛克将刑事政策的界限扩大到刑法和与刑法有类似作用的法律制度,认为刑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政策(即狭义的刑事政策),而李斯特则将刑事政策扩展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领域,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犯罪、镇压犯罪目的的一切方法和策略(即广义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一切与预防和打击犯罪有关系的政策都是刑事政策,包括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等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而不仅仅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因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行为人个性和社会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要有效地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就必须重视各种公共政策,将公共政策也纳入到刑事政策的范围内。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的历史沿革
费尔巴哈时期将刑事政策理解为立法层面的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放在刑法体系之外,而仅仅作为指导刑事立法的一种智慧,通过指导刑罚的配置来完成对刑事立法的指导,这一点从费尔巴哈的“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的总和”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

李斯特时期认为刑事政策不仅作用于立法层面,还作用于执行层面,甚至在执行层面的功能被认为更重要。

但受到当时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仍被排除在刑法体系之外,甚至两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的状态,这从李斯特的名言:“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中可以看出。

近代以来,刑事政策与刑法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尤其以德国的著名法学家——罗克辛为代表。

罗克辛主张将刑事政策整合入刑法体系,将目的理性等同于刑事政策的目标指引,他的所谓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本质上便是要求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刑事政策目标的设定,这意味着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

至此,刑事政策与刑法不再是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刑事政策不再被排除在刑法体系之外,而作为刑法体系的一个内在参数被引入刑法体系之中。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经历了从相互疏离到相互联系、作用的历程,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越来越明确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及两者间的相互作用
(一)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指导作用
刑事政策作为对社会现实的反应,其对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刑法的价值取向,从而影响刑法的变动;另一方面,随着刑事政策逐渐引入刑法体系,将赋予刑法体系以时代的生命力,由于刑法体系是一个相对封闭、稳定的体系,而刑事政策是受时代和社会影响的变量,将刑事政策纳入到刑法体系中去,使刑法体系的发展能够充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实现刑法体系和刑法理论的与时俱进;此外,刑事政策还影响着刑法体系中罪与刑的配置,如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原刑法条文中配置死刑条款大幅度减少,这正是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和2005年以来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影响的体现。

因而,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刑事政策的消极作用及解决途径
如前所述,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但刑事政策也有着其固有的缺陷,它容易导致刑法的恣意,从而使得刑法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被架空,统治者往往会打着保护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等旗号堂而皇之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必须要将刑事政策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并通过刑法体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

因此,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指导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受“法治”“罪刑法定”“罪行均衡”等原则的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才能有效地克服刑事政策自身的缺陷,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

四、结语
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但又必须有限度,将刑事政策纳入刑法体系中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限制刑事政策消极影响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此的研究还很肤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学者们的系统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之考察[J]比较法研究,2012(2)
[2]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J]中国法学,2011(1)
[3][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M]二版蔡桂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J]政法论坛,2012,07(4)
[5]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J]法学论坛,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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