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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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与各类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
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完整。
第五条劳务人员需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合同内容
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劳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九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章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一)劳务人员自愿提出解除合同;
(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无效,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四)劳务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经鉴定符合法定条件,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合同解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