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审批灵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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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审批灵宝市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号】豫环文〔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审批灵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通知
豫环文〔2011〕163号
三门峡市环保局:
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建设烧结机生产线并投入使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我厅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79号)规定,决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半年内,暂停审批灵宝市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责成你局依法严肃查处灵宝市各类环境违法问题;青农涧河、宏农涧河水质重金属含量达标;全市涉铅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涉及周边居民搬迁的,制订详细
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公司全面停产,拆除烧结机生产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等。
限批期间,你局应同时暂停审批灵宝市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任务完成后,请及时向我厅提出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经检查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省环保厅将解除限批。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