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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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19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强范全敏聂晓红
【审理法官】付强范全敏聂晓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方晓斌;刘双元
【当事人】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方晓斌刘双元
【当事人-个人】程安祥方晓斌刘双元
【当事人-公司】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胡景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胡景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春胡景文徐贵锋
【代理律所】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刘双元
【被告】方晓斌
【本院观点】根据跃华公司、程安祥的上诉意见及方晓斌、刘双元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应予采信;二、案涉水泥与方晓斌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案涉鉴定意见书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损失项目;四、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首先,对“立虎牌”水泥的生产厂家是跃华公司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通过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笔录,程安祥认可是其将“立虎牌”水泥供应给刘双元,而刘双元也认可其又将部分水泥销售给方晓斌的事实。
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的《回复函》,其明确“规费和税金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不予调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一般代理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6月13日,上饶市检验所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认定上饶市检验所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跃华公司、程安祥的上诉意见及方晓斌、刘双元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应予采信;二、案涉水泥与方晓斌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案涉鉴定意见书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损失项目;四、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本院作如下评析:一、关于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
跃华公司、程安祥均主张检验程序违法,检验
报告存在诸多瑕疵,且没有证据证明送检水泥是否属于跃华公司、程安祥生产或出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对“立虎牌”水泥的生产厂家是跃华公司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通过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笔录,程安祥认可是其将“立虎牌”水泥供应给刘双元,而刘双元也认可其又将部分水泥销售给方晓斌的事实。
而在质量事故发生后,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刘双元销售给方晓斌的同型号、规格的水泥进行了抽样检查,刘双元表示抽取样品时其在场并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抽样检查的样品应为“立虎牌”水泥;再次,从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洋口分局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该局曾多次电话告知厂家负责人来调解案涉水泥质量纠纷,但厂家拒不接受,该局请求广丰区经侦大队对此案予以协调的事实,故可以认定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了上诉人,该检验结果不存在跃华公司、程安祥所称的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最后,(1)关于检验报告封面上载明的编号显示的年度问题,本院认为该瑕疵应属笔误,且不应作为否认检验结果的决定因素。
(2)关于加盐报告未附送检水泥照片、现场取样照片、抽样水泥的封面包装袋等问题,本院认为刘双元对现场抽样工作的认可以及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足以证明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且未附有送检水泥照片、现场取样照片、抽样水泥的封面包装袋等材料也不能作为否认检验报告的决定性因素。
(3)关于抽样人员检验资质的问题,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向广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中载明检验人员具备从业资格和能力,跃华公司、程安祥对此没有提出反驳证据,本院对该《复函》内容予以采信。
据此,本院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采信。
二、关于案涉水泥与方晓斌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方晓斌使用“立虎牌”水泥施工的事实应予认定,后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使用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方晓斌损失结果的发生,而方晓斌对跃华公司生产的、程安祥与刘双元销售的“立虎牌”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完成了举证责任并予以证实,跃华公司、程安祥、刘双元对此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水泥与方晓斌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三、关于案涉鉴定意见
书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损失项目的问题。
跃华公司主张规费及税金未实际发生,应予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的《回复函》,其明确“规费和税金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不予调整”,规费及税金为实际发生但不代表其不发生,鉴定中心按照规定予以计取,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计取错误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回复内容予以采纳。
据此,对跃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产品责任纠纷,被侵权人具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可以选择但不仅限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一。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跃华公司、程安祥与刘双元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论述,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跃华公司称其应按一定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程安祥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上诉人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58.5元,上诉人程安祥负担305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50: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因建房需要,于2018年7月14日、21日、23日分三次以每吨410元的价格,向被告刘双元购买“立虎牌”复合硅酸盐P.C32.5R水泥共32吨。
原告分别于购买的当日及第二日,即用于房屋建造。
同年8月中旬,在拆模板时发现所用案涉水泥浇筑的混凝土构件强度不够,易剥落,且模板拆除后出现楼板下沉,墙根板面裂缝,梁端裂缝等情况。
原告即将该情况告诉刘双元,刘双元将该情况转告程安祥,程安祥通知跃华公司,跃华公司派出检验人员会同刘双元、程安祥、方晓斌共同到现场进行查看。
跃华公司认为是施工过程中沙石配比存在问题造成的,就没有与原告协商处理。
原告遂向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
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即对原告、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进行调查,确认了原告向刘双元购买“立虎牌”水泥32吨,刘双元是从“立虎牌”水泥经
销商程安祥处以每吨390元的价格购进。
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验所在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原告方晓斌、被告刘双元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剩余的16袋案涉水泥进行了抽样封存。
经检验,上饶市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认为,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9月20日,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论告知了刘双元,刘双元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
因被告跃华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是因为水泥的质量造成的,所以没有接受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调解。
原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说明”中认为:建筑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一般是按照工程结构设计的强度等级进行施工,农村自建房没有进行设计,完全凭施工班组的建造经验进行施工。
影响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主要因素有原材料和施工控制:首先水泥作为混凝土的胶凝材料,在混凝土配合比不变情况下,水泥抗压强度的高低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检验报告”中水泥强度检验数据,水泥的抗折、抗压强度均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水泥的28天平均抗压强度为20.8MPa与国家标准要求的大于或等于32.5MPa相差36%,施工班组在不知道水泥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按经验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施工而浇筑成型的混凝土强度肯定达不到预想要求。
根据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查柱、梁、板实体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在模板拆除后肯定会出现房屋柱、梁、板结构出现抗压、剪、弯承载力不足,造成柱、梁、板出现各种裂缝,下沉等损害情况;其次施工控制的严格与否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也有一定影响,施工配合比控制不严、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均会影响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强度,但一般情况影响的幅度较小,根据现场调查,混凝土构件的浇筑质量一般,存在少量的蜂窝麻面缺陷,且现场检测部位均在柱、梁、板无缺陷部分;然后施工配合比控制不严应会出现混凝土强度的高低变化,而不是普遍出现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情况。
根据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北面房屋二层柱、梁、板(使用其它水泥浇筑)实体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混凝土构件强度在C20左右,说明水泥质量没问题,浇筑的混凝
土强度等级基本能达到国家设计标准。
综上所述,鉴定中心认定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的原因是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所使用的水泥强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造成。
鉴定意见为:1、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跃华公司供应的水泥质量已过期一年多,无法通过检测来判断水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议以上饶市检验所对该批水泥进行的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中结论为准;2、水泥强度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造成原告自建房屋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致使原告自建房屋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耐久性严重下降、房屋结构已出现一些明显的裂缝、下沉等损害情况,为了确保房屋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建议使用被告供应的不合格水泥的南面房屋基础、地梁和中间房屋主体结构拆除重建;3、建议北面房屋使用了不合格水泥施工完成的夹层主体结构采用加固方案;4、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跃华公司供应的水泥质量不合格所致的损失估算为296134.3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立虎牌”水泥是否为被告跃华公司生产;2、案涉水泥是否存在缺陷及原告的损失与水泥缺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公司”至判决主文之前)上诉请求:1、撤销上饶市广丰区(2020)赣1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方晓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方晓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水泥抽样及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该份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信;2、案涉房屋的损害结果系多种因素造成的,方晓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跃华公司生产的水泥与方晓斌的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即使法院认定跃华公司生产的案涉水泥质量有问题,且与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扣除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合理的损失项目,跃华公司按一定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程安祥上诉请求:1、撤销上饶市广丰区(2020)赣1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方晓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方晓斌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水泥抽样及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该份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信;2、案涉房屋的损害结果系多种因素造成的,方晓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安祥销售的水泥与方晓斌的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案产品从生产、仓储、运输直至方晓斌使用,整个过程程安祥没有参与,即使存在案涉产品在方晓斌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也并非程安祥存在过错所致,程安祥履行了产品进货验收职责,产品均为生产者标示的合格产品,故程安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11民终196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司铺乡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620055724。
法定代表人:童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刘双元。
审理经过上诉人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程安祥因与被上诉人方晓斌及一审被告刘双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后,因双方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横峰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公司”至判决主文之前)上诉请求:1、撤销上饶市广丰区(2020)赣1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方晓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方晓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水泥抽样及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该份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信;2、案涉房屋的损害结果系多种因素造成的,方晓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跃华公司生产的水泥与方晓斌的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即使法院认定跃华公司生产的案涉水泥质量有问题,且与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扣除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合理的损失项目,跃华公司按一定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程安祥上诉请求:1、撤销上饶市广丰区(2020)赣1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方晓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方晓斌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水泥抽样及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该份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信;2、案涉房屋的损害结果系多种因素造成的,方晓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安祥销售的水泥与方晓斌的房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案产品从生产、仓储、运输直至方晓斌使用,整个过程程安祥没有参与,即使存在案涉产品在方晓斌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也并非程安祥存在过错所致,程安祥履行了产品进货验收职责,产品均为生产者标示的合格产品,故程
安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方晓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案涉房屋的损害主要是由案涉水泥造成的,跃华公司和程安祥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其他方面的因素造成的;3、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于法有据,依法应得到确认,同时,案涉房屋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水泥质量问题,所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是部分责任;4、程安祥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刘双元辩称,1、对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水泥进行了鉴定的程序,刘双元并不了解,也无法确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采信;2、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多因,应当作出责任划分;3、刘双元只是本案水泥买卖的介绍人,并不是经销商或销售者,原审法院将刘双元的身份认定为销售者,从而适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是错误的。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刘双元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原告诉称方晓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刘双元向原告退回水泥款13,120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6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296,134.31元。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承担鉴定费2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因建房需要,于2018年7月14日、21日、23日分三次以每吨410元的价格,向被告刘双元购买“立虎牌”复合硅酸盐
P.C32.5R水泥共32吨。
原告分别于购买的当日及第二日,即用于房屋建造。
同年8月中旬,在拆模板时发现所用案涉水泥浇筑的混凝土构件强度不够,易剥落,且模板拆除后出现楼板下沉,墙根板面裂缝,梁端裂缝等情况。
原告即将该情况告诉刘双元,刘双元将该情况转告程安祥,程安祥通知跃华公司,跃华公司派出检验人员会同刘双元、程安祥、方晓斌共同到现场进行查看。
跃华公司认为是施工过程中沙石配比存在问题造成
的,就没有与原告协商处理。
原告遂向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
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即对原告、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进行调查,确认了原告向刘双元购买“立虎牌”水泥32吨,刘双元是从“立虎牌”水泥经销商程安祥处以每吨390元的价格购进。
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验所在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原告方晓斌、被告刘双元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剩余的16袋案涉水泥进行了抽样封存。
经检验,上饶市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认为,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9月20日,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论告知了刘双元,刘双元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
因被告跃华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是因为水泥的质量造成的,所以没有接受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调解。
原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说明”中认为:建筑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一般是按照工程结构设计的强度等级进行施工,农村自建房没有进行设计,完全凭施工班组的建造经验进行施工。
影响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主要因素有原材料和施工控制:首先水泥作为混凝土的胶凝材料,在混凝土配合比不变情况下,水泥抗压强度的高低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检验报告”中水泥强度检验数据,水泥的抗折、抗压强度均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水泥的28天平均抗压强度为20.8MPa,与国家标准要求的大于或等于32.5MPa相差36%,施工班组在不知道水泥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按经验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施工而浇筑成型的混凝土强度肯定达不到预想要求。
根据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查柱、梁、板实体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在模板拆除后肯定会出现房屋柱、梁、板结构出现抗压、剪、弯承载力不足,造成柱、梁、板出现各种裂缝,下沉等损害情况;其次施工控制的严格与否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也有一定影响,施工配合比控制不严、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均会影响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强度,但一般情况影响的幅度较小,根据现场调查,混凝土构件的浇筑质量一般,存在少量的蜂窝麻面缺陷,且现场检测部位均在柱、梁、板无缺陷部分;然后施工配合比控制不严应会出现混凝土强度的高低变化,而不是普遍出现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情况。
根据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北面房屋二层柱、梁、板(使用其它水泥浇筑)实体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混凝土构件强度在C20左右,说明水泥质量没问题,浇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基本能达到国家设计标准。
综上所述,鉴定中心认定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的原因是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所使用的水泥强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造成。
鉴定意见为:1、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跃华公司供应的水泥质量已过期一年多,无法通过检测来判断水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议以上饶市检验所对该批水泥进行的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中结论为准;2、水泥强度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造成原告自建房屋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致使原告自建房屋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耐久性严重下降、房屋结构已出现一些明显的裂缝、下沉等损害情况,为了确保房屋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建议使用被告供应的不合格水泥的南面房屋基础、地梁和中间房屋主体结构拆除重建;3、建议北面房屋使用了不合格水泥施工完成的夹层主体结构采用加固方案;4、被告刘双元、程安祥、跃华公司供应的水泥质量不合格所致的损失估算为296,134.31元。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6月13日,上饶市检验所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认定上饶市检验所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