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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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0
•【字号】朝政办发[2012]56号
•【施行日期】201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
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朝阳市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加强化石资源保护,规范化石管理秩序,依据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43号),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化石资源、加强化石管理为主线,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化石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化石保护管
理能力,努力开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内容
(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二)严厉打击滥挖盗采、无证经营和非法交易化石行为
1、对非重点保护化石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依据《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辽宁省非重点保护化石管理办法》,对经营业户及化石进行核查、重新登记,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买卖行为。

2、对化石博物馆进行排查清理。

对馆藏化石标本进行登记、建档;对证照不全的、以博物馆形式经营古生物化石的和综合性博物馆未经许可展览古生物化石的,进行清理整治。

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种古生物化石协会,由注册机关予以取缔。

3、严厉打击涉化石犯罪行为。

对滥挖盗采、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交易重点保护化石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三)建立化石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清朝阳古生物化石资源及现有化石情况,对销售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经营业户要建立台帐,完善年检制度;对博物馆化石标本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登记建档、建立数据库;加强化石产地保护和化石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可行的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完善化石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治成果。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教育阶段(2012年4月30日前)
成立朝阳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朝阳
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义务,安排部署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整治方案和化石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整治的内容、程序、任务和法律依据。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增强全民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意识,激发广大群众保护化石、抵制化石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阶段(20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
采取边清查、边整治、边打击的方式,对所有涉及化石的产地、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核实、登记,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核准化石产地及资源情况,加强保护措施。

查清化石资源状况,核准化石出露地点数量、区域面积、重要化石品种,化石产地滥挖盗采情况及遗留盗挖坑情况。

对化石资源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盗挖坑进行彻底填埋。

2、核查化石经营业户及现有化石情况,重新进行登记。

核查经营业户是否证照齐全,经营场所是否在当地政府指定区域,经销化石是否规定的种类、加贴标识;核实现有古生物化石的种类、数量及来源等情况。

对违规、超范围经营的、一律注销其行政经营许可;对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坚决取缔。

3、对涉化石的博物馆进行排查,全面清理整治。

对所有涉化石博物馆进行认真排查,核实证照是否齐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馆藏化石标本进行登记、建档。

对以博物馆形式经营古生物化石的、综合性博物馆未经许可展览古生物化石的,按无经营许可进行处理;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化石博物馆,坚决予以取缔。

4、对未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种古生物化石协会,由注册机关予以
取缔。

5、打击滥挖盗采、非法买卖重点保护化石行为。

建立公安、国土、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边清查、边整治、边打击。

通过群众举报、现场核实和调查了解等渠道,及时掌握滥挖盗采、非法经营以及隐性交易化石的线索,深入追查,以法查处。

对一般性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无证经营、非法买卖、滥挖盗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交易重点保护化石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建立机制阶段(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对本地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

完善化石保护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非重点化石销售制度和重点保护化石登记建档、建立数据库制度等。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检查验收,并结合整治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召开总结大会,通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

四、整治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

古生物化石是我市“四大文化”之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好这一独特的资源,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有关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专项整治行动的全过程,使化石保护管理者和化石经营、收藏者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使广大群众增强保护化石意识,积极参与、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深入开展打击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工作日程。

朝阳市成立深入开展涉化石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公安、国土资源工作的副
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地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三)依据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在工作中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一般性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滥挖盗采、违法经营和隐性交易重点保护化石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对涉黑、涉恶团伙要重点打击、除恶务尽。

(四)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徇私情,摒弃说情风、人情案。

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地方问题突出在什么地方下大力量重点查处。

要注重工作质量,不走过场,力求实效。

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全程指导、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对在专整治行动中,工作态度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问责。

对参与、包庇化石犯罪案件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绩政绩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县两级将认真总结,并建立健全化石管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全市化石管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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