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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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照工程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
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日照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日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修订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规范中的术语定义及涵义,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术语标准化》。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领导机构、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
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实施工程质
量抽查计划,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体系,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施工管理团队,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进度协调运行。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理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规范监理工作流程,确
保监理工作务实、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确
保工程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专门工程部门
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承包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专业技
术能力。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工程质量相关文件和资料,便于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定期更新、整理和归档工程资料,确保资
料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
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工程进展。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
保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按照合同要求和预算计划,合理控制成
本开支。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环保工作,保护环境资源。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定期开展文明施工评比活动,提高工程管理
水平。
第三章设计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需求,合理设计工程方案,并按照设计要求
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质量管理档案,并保存设计资料和资质证书,以备日后
查阅。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设计审核工作,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问题,并确保设计方案
合理可行。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进行记录和审查,确保设计变
更合理有效。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施工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要求和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确
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检查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工作任务,培训和考核员工,
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章监理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和进度。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制定监理计划,确保监理
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理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保障工
程顺利完成。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工程管理顺利进行。
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
责任分工。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日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日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