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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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
向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4
•【字号】綦江府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39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部分
(一)从2020年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父母扶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85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

(二)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夫妻,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小孩在14
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时间从领证当年调整为2016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一次性发给。

(三)“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调整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四)“落实绝育措施奖励”、“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中执行时间界限至2016年4月1日以前。

二、不再执行部分
(一)取消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二)取消对单位职工晚婚、晚育行为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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