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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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条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
第2.0.8条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 层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 建筑物内设有为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 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 建筑物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跃层式 (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 可按居住建筑设计。
注意超过24米部分的塔楼各层的建筑面积,如超过1500或 1000平方米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 办公楼、教学楼分类时不考虑塔楼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大小。
❖ 当建筑裙房之上有多栋塔楼,且塔楼高度、层数、功能不同 时,塔楼部分可分别定性,裙房应按最高类别的建筑裙房设 防。
(P:1)
第2.0.17 条 商业服务网点: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 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 于50m2,可设置一 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 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 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 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应分别独立设置。
应注意的问题:
* 当设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其厅室的建 筑面积是否超过400平方米,尤其是办公楼、综合 楼内通常都有会议室、多功能厅或报告厅等。
* “一个厅、室”指一个房间,不包含设于周围的其 他配套用房。
第4.1.5A条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 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 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 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和尽端, 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 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 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的消防扑救 面范围应满足不少于一个长边且周长1/4长度 的要求。
*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 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等取水设施。
应注意的问题:
❖ 高层建筑应形成两个长边通车,单边通车或者 一个长边加一个短边通车都不符合要求。
❖ 对于沿街长度较长的建筑当无法形成环形消防 车道时,应设中间穿过的消防车道。
❖ 应急消防车道在总平面图上应定位、标明。
第4.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 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顶层的局部功能用房应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
❖ 住宅的中间跃层应计入层数。
1.2 高层建筑定性 第3.0.1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
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院和高级旅馆应直接划分为一类
高层建筑。 ❖ 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不超过50米的高层商住楼和综合楼应
❖ 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目前认可的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和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跃层式 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可参见《高规》图集中关于商业服务网 点的图示。对于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走道连通的,均 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建筑不应定性为住宅。
❖ 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整体建筑仍定性为普通住宅, 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仍参照住宅的标准 设置。
第4.3.5条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 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 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 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4.3.6条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 均不应小于4.00m。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回车场的大小应与其所服务的建筑类别相适应。对于一类高
度)的两面外墙不适用防火间距。 ❖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要注意塔楼和裙房的要求不一样,两者应同时满足防
火间距的要求。 ❖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较高,且未规定可以减少
防火间距的措施,在设计单位勘察现场时,应尤其注意周边范围内的工 业设施和工业建筑,尤其是易燃易爆建筑,应特别注意。 ❖ 注意项目周边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建扑救面和扑救场地
第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 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 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 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楼梯间的出口。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可不连 续布置,多处叠加计算。
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8.0m×18.0m,对于二类高层建筑其 大小不宜小于15.0m×15.0m。 ❖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符合通车要求。一般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 径为9米,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米,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 为16-20米。 ❖ 建筑下穿车道应注意净高度(扣除楼板厚和梁高)不应小于4米。
应注意的问题: ❖ 幼儿园、亲子乐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当与其他功能合
建时,其所在层数从室外地面起算不应超过地上三 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 ❖ 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入口。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 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 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 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 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应注意的问题: ❖ 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不应
从室内设计相对零标高起算。
❖ 坡地地形下建筑高度和层数的确定:从设计 零相对标高起算的高度不一定能作为建筑高 度起算,根据规范,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 外地坪起算,对于没有采用《重庆市坡地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 坡地建筑,应从室外最低地坪标高起算。
应注意的问题: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在地 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 其厅、室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00 平方米。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 室”指一个独立的场所(见 《高规》4.1.5A条的条文说明)。
* 对设于坡地建筑需采用《重庆市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来计算层数时,应注意满 足该规范第5.0.1条关于设置部 位和室外通车的要求。
应注意的问题:
❖ 在防火间距适当减小情形中,应区分两栋建筑相对外 墙面的高、低侧及不同要求。当只是低侧外墙为防火 墙时,不能贴邻建造。
❖ 注意贴邻建造和一体建筑的区别。贴邻建造的两栋建 筑分别定性和设防,一体建筑统一定性和设防,不存 在间距问题。
2.2 消防车道
第4.3.1条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 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 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 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 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 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 地当有困难时可不贴邻外墙设置,其离外墙的 距离可不大于10米。
(P:3,4,6)
3. 建筑平面布置
3.1 特殊场所、特殊房间的设置部位 第4.1.5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
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 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应注意的问题:
* 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除包含《高规》列举的观众厅、 会议厅和多功能厅外,餐厅、茶楼也可按照人员密 集场所要求执行。
* 电影院的观众厅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
*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除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 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外,其它如雨蓬、女儿墙 等也可按裙房的尺寸要求。
*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有或紧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出 入口,另外还宜有消防电梯出入口。
•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同时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 扑救场地的要求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第4章“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消 防扑救场地应注意场地进深、场地坡度、场地景观 布置的要求,对于利用建筑屋顶作场地的,还应特 别注意消防车荷载要求。
第4.2.2条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 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 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4.2.3条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 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 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4.00m。
第4.1.6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 出入口。
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 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郭盛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要内容: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常见的问 题,从五个方面: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2. 总平面布置 3. 建筑平面布置 3. 水灭火系统 4. 消防电气 5. 防、排烟系统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1.1 建筑高度和层数 第2.0.2条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 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 房和楼梯 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P:2)
2. 总平面布局
2.1 防火间距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4.2.1的规定 。 第4.2.7条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 测量防火间距应在相对的外墙面之间测量,对于错开成较大角度(如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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