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2010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97号);②《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③《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
特种设备种类简表(含增补)
特种设备目录(含增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摘录)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
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
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摘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
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
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
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
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注: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注: 2003年)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
一。
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增补特种设备目录中不含挖掘机、装载机
(挖掘机、装载机等不再属于厂内机动车辆)
以下是标委会秘书处摘录了质检总局网站上的部分咨询及回复,以便对文件的进一步理解。
问1:您好,我在认真学习174号文件[整理人注:即《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相关精神,其中有一点不甚理解,特此提问,望您早日回复为盼。
关
于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销售日期的合法顺序:如果某国内的生产厂家,生产某新型装载机的日期为2009年
1月1日,申请生产制造许可并进行相关检测和评审后,取得生产制造许可的日期为2009年3月1日,后来于
2009年5月1日卖出了该新型装载机,即销售日期5月1日晚于认证日期3月1日,但生产日期1月1日早于
认证日期3月1日,这样的顺序是否符合174号文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正确的顺序应该是什么?
答:174号强调的是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既然该生产厂家2009年5月1日销售装载
机已经取得制造许可,则未违反上述规定。
另外,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
谢谢!
问2:产品质量监督司领导;您好!2003年6月17日公布施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规定,挖掘机属特种设备,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但贵局200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并未包括挖掘机,
即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显然,上述两个文件存在矛盾。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理,可以认定挖掘机不属
于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范调整。
但是,目前我单位的挖掘机受到重庆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处,并以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为由进行高
2009 额罚款。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贵司尽快给予明确答复: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不胜感激!!
年10月20日
答:挖掘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
谢谢!
问3:我公司准备生产装载机,是否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装载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急盼总
局给予答复!
答: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
谢谢!
问4:您好!根据13号文,国外生产的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又根据174号
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但是对进口特种设备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定义。
请问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我公司制造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叉车和牵引车均取得了国家指定的监
督检查机构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可以认为已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半永久性的。
敬请指导,谢谢!日本株式会社丰田自动织机技术部。
答:174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期限,目前叉车和牵引车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尚未有文件明确定义,在正式规定该期限的文件出如前,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该证书上注明的
时限执行,如该证书上没有注明,可以认为已取得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永久性的。
问5:您好!参照以上问4的回答,是否可以同样认为,归属为进口特种设备的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
若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上没有明确注明有效时限,则该证书即为永久有效?
答:回复内容与问4回答的内容实质一致。
但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即将不再列为特种设备实施,上述规
定将不再适用于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挖掘机、装载机和铲运机。
敬请关注《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颁布信息与内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