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批准新疆艺术学院(中专部)杨静等5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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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批准新疆艺术学院(中专部)杨静等54名同志取得中职学校讲师、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教人[2015]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2.11
【实施日期】2015.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批准新疆艺术学院(中专部)杨静等54名同志取得中职学
校讲师、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教人〔2015〕5号)
各有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新疆艺术学院(中专部)杨静等54名同志自2014年12月22日取得中职学校讲师、助理讲师任职资格。

一、讲师:(26人)
(一)新疆艺术学院:(3人)
新疆艺术学院(中专部):杨静、古力鲜.巴合提亚尔、木巴列克.尼加提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人)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李一文、禅锦玉、任瑾、马玫、陆明军(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人)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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