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掠夺性定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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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的比例较低。 成功的情形很少(经济分析不支持)。 反垄断机构对此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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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掠夺性定价的司法实践
➢Moore V. Milliz Co. (1954)
根据《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 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购买者比其他竞争 者更高的折扣、回扣、补贴、广告津贴故意进 行歧视,或者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 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者以不合理的低 价出售,是非法的。
(3)本规定不限制销售商挑选他们自己的客户, 只要这样做是真诚地进行交易并且不会对贸易 产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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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定不限制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 的价格变化,也不限制容易变质腐败的商品、 经司法扣押的商品或者停业清理的商品的销售 中的价格变化。
(b)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所提出的指控与所提供 的证据表明,在价格或提供服务和设备方面存 在歧视,那么被指控违反该条规定者就有义务 提出正当的理由对初步的指控进行反驳;如果 不能肯定地提出正当的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 就有权发布停止这种歧视的命令。被指控违反 规定者证明它的低价销售是真诚地为了适应竞 争对手的低价,属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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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最新实践
第一种实践是接受成本基础学派观点
以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关系作为评估掠夺 性定价的起点。法院一般性地创造了一种假定, 即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定价推定为非法,除非 企业能证明该定价的合理性;而对于高于平均 总成本的定价进行合法推定,除非市场结构使 企业的违法目标能够轻易达到。
甲类商品称结卖品,乙类商品称搭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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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的动机
节省成本和开支。 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隐瞒单个商品的价格。 销售滞销商品。 提高在搭卖品市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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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搭售类型
一揽子强制搭售。供应商迫使销售商购买 一揽子商品,而销售商只想购买其中的某 一种商品。
第三方强制。供应商迫使销售商在购买其 商品时同时购买其指定的第三方的商品。
忠诚回扣(fidelity rebate)指制造商根据客户购 买自己商品的忠诚度而支付的回扣。
食糖案。欧盟委员会查处。
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一,回扣使与SZV有固定 关系的客户和其他经营类似商品的企业之间形 成不公平竞争;第二,回扣在SZV与其客户间 形成依赖关系,限制了其客户从其他食糖生产 商处购买商品;第三,回扣及其结果,使食糖 生产市场僵硬,新的竞争者难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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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的特征
实施搭售者必须有市场支配力。 搭售表面上是协议行为,但实质上是实施
搭售者的单方行为,属于市场支配地位的 滥用。 搭售关系属于纵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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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对竞争的影响
搭售使企业有可能充分发挥其市场力量: 实施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实施的价格歧视; 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提高搭卖品的市场 份额和价格;逃避价格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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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任何人在向买主提供有关其商品的加工、 处理、销售的服务和设备时,只要不是按比例 和平等条件向所有买主提供,而是在不同的买 主间实行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歧视, 均属违法。 (f)任何人故意导致或接受本条禁止的价格歧 视,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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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价格歧视的司法实践
➢ 联合果品公司案
欧盟委员会指控,适用《欧盟条约》第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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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实践中的目标回扣问题
目标回扣(target rebate)指生产商根据不同客 户购买的商品数量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回扣。
麦切林案。欧盟委员会查处。
欧盟委员会认为:目标回扣不同于数量回扣, 后者是公开对所有客户的,而前者则是因人而 异其数量指标,属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1) 该回扣将轮胎经销商捆绑在自己一边,使他们 无法向其他轮胎供应商寻求货源;(2)对每个 经销商适用不同的回扣率,属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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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歧视的新思考
侵蚀理论(erosion theory) 该理论认为,价格歧视对原来僵化和稳定 的垄断性价格产生了最初的裂痕,它可能 是唯一真正刺激价格竞争的因素
反价格歧视与反垄断目标的一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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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搭售
一、搭售概述
➢关于搭售
搭售(tying arrangement),指卖主在销售 一种商品(甲类商品)时,以买主同时购 买另一种商品(乙类商品)为条件。
向买主提供便于推销和转售商品的服务和设施 被认为是一个有关价格歧视的问题。
如果一个生产商只向一个经销商提供示范或展 销设施而不是向所有经销自己产品的人提供, 那么从理论上说,获得服务和设施的经销商就 在销售成本上占有优势。
实践证明,大型经销商相比小型经销商更有获 得服务和设施的能力。
反垄断法调整:按比例和平等条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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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扣(rebate)
佣金津贴,指建立在商品买卖基础上但独立于 商品价格之外的金钱补贴。
回扣有三种性质:酬劳性的、中性的和贿赂性 的。向独立经纪人支付的属酬劳性的;公开向 交易对方支付的属于中性的;暗中或账外向交 易对方支付的属于贿赂性的。
只有中性的回扣涉及价格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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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实践中的忠诚回扣问题
第五章 市场 优势地位的滥用
第一节 掠夺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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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掠夺性定价概述
➢ 关于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指占优势地位 的企业将其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旨在 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对于经营单一产品的企业来说,掠夺性定价是 地区性的;对于经营多种产品的企业来说,掠 夺性定价往往是产品性的。
搭售也可能有益于企业效率;有益于维护 品牌的质量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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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搭售的立法
➢美国管制搭售的立法
《谢尔曼法》第1、第2条; 《克莱顿法》第3条;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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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管制搭售的立法
《欧盟条约》第81条 第1款第5项: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
的主题在本质上或者商业惯例上无关联的 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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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任何人向(从)交易另一方或其代理人、 代表或其他受其控制的中间人,支付或接受回 扣、佣金或其他补偿或任何津贴或折扣,均属 违法行为,除非这种支付或接受是作为商品买 卖中所提供的服务的补偿。
(d)任何人向其买主支付报酬或签订支付报酬 的合同,以作为对这个买主所提供的与加工、 处理、销售或购买卖主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有关 的服务和便利的支付或补偿,均属违法;除非 这种支付是按比例和平等条件向所有其他销售 这种商品的买主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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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掠夺性定价的思考和实践
➢ 理论上的各种思考
结构过滤学派(structural school)
该学派强调,在市场结构合理的情况下,新的 竞争者很方便可以进入市场,掠夺者通过控制 市场以图将来收回成本的目的不可能达到,此 种情况下尽量不认定掠夺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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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基础学派(cost-based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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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实践是接受结构过滤学派和不管学 派的观点
将执法的注意力集中于市场结构和掠夺者成功 的可能性上。市场结构合理或者掠夺者难以成 功时(这两者有关联),政府不去干预。
日本电视机倾销案(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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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歧视
一、价格歧视概述
➢价格歧视(pricing discrimination)
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价格差异安排, 对同一等级、品质的商品在不同交易对象 之间实施不同的价格。
该学派强调,认定掠夺性定价应仔细考查掠夺 者的成本和价格之间的关系。企业将价格确定 在短期边际成本之下应当被推定为非法,因为 这样的价格是无法通过合法的方法收回成本的, 除非该企业期望将来自己有垄断价格的权力, 而垄断价格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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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学派(no rule school)
该学派主张,掠夺性定价是如此地不理性和罕 见,掠夺者的成功是如此地难以达到,考虑到 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应当对此忽略不计。如果 损害市场竞争的掠夺性定价不常发生,过分的 反垄断干预就可能窒息正常的价格竞争,并否 定消费者的低价利益。
差异安排针对不同的地区 差异安排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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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问题
“歧视性定价”和“差别定价” “系统性歧视”和“零散的歧视” 系统性歧视需要有市场力量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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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的动机和危害性
动机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为了争夺他人的市场 为了惩罚不与自己合作的交易对方
危害
对第一线和第二线竞争都有实质损害 助长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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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目的
从反垄断法原理上说,掠夺性定价的目的 是消灭竞争对手。
现实生活中,掠夺性定价的直接目的可能 是说服竞争者在一些垄断性方案上与自己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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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机构对掠夺性定价的一般认识
反垄断机构并不单纯关心较低的价格,相 比之下更关心竞争秩序。
现实生活中,掠夺性定价成功的案例是很 少的,究其原因有三:
或运输成本,而实行不同价格,并且这样做仅
仅是为了对不同的成本给予适当的补贴,是允
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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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种商品或某类商品 中大量购买者是如此之少,以至于根据购买数 量提出价格差异是歧视性的或旨在商业垄断时, 经过对所有利益各方的适当调查后,可以确定 一个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的数量标准;上述规定 不能被理解为允许根据不同的购买数量实行不 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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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管制搭售的立法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4条、第16条
➢日本管制搭售的立法
《不公正交易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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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售的构成
➢需要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商品
关于区分两种不同商品的标准:(1)买 方的看法;(2)结合的功能因素;(3) 结合的经济因素。
竞争标准 美国钢铁公司诉福特勒有限公司案(1977) 地区第二医院诉海德案(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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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广告
联合广告是一个与价格歧视相关的问题。 广告宣传是销售商品必须的。通过生产商和经
销商共同安排来解决广告宣传的费用,对他们 都有利益,但问题是有些经销商相比其他经销 商有能力在共同安排中获得更大利益。 实践中联合安排有两种:其一是根据经销商经 销的数量来确定广告费用的分摊;其二是根据 经销商的广告投入来确定广告费分摊。 反垄断法调整:按比例和平等条件确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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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价格歧视的肯定性抗辩
成本上的合理性 适应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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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价格歧视的典型立法
➢ 欧盟立法
《欧盟条约》第82条:一个或者多个在市场内 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 企业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 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 禁止: (c)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 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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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欧盟对待回扣的比较
美国立法对待回扣的态度强硬而机械,除酬劳 性的回扣外,均视为违法。这种做法受到越来 越多的批评。目前实践支持“按比例和平等条 件向所有交易对方提供的回扣”。
欧盟对中性回扣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一般性 地同意数量回扣,只要它是按比例和平等条件 向所有交易对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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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里奇兄弟公司诉美国酿酒公司案
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 任何人垄断或图谋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 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 者,均属违法。 根据《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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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S/AKZO OJ (1985)
根据《欧盟条约》第82条:一个或多个在共同 市场内或其中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 的企业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可能影响成员国间 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面被禁止,特别 禁止:(a)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 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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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
《鲁宾逊-帕特曼法》第1条:
(a)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
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主实行价格歧
视,如果其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
商业的垄断,或妨碍、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
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是非
法的。但是:(1)在以不同的方法或数量向买
主销售或交付商品时,由于商品的制造、销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于推销津贴及其他
推销津贴(promotional allowance)指生产 商为推销自己的产品而支付给经销商的相 关费用。这种津贴是帮助经销商支付他们 所提供的某些服务的,这种服务不仅推动 了经销商的业务,也推销了生产商的产品。
生产商为经销商提供推销津贴及其他可能 涉及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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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服务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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