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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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使用管理规定
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同意将下列规定作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

第一条厂房使用规定
1. 为确保房屋的完整、安全及正常使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厂房内外打洞和改变厂房结构或附属物(如拆墙、分隔、开窗、开门等)。

如因生产需要,应先写出书面报告改造内容,相关图纸资料交出租方研究同意后,方能安排施工。

2. 未经许可,梁板构件一律不得悬吊重物和架设支架。

3. 顶层屋面不得任意进入或堆置物件,以防超载和损坏屋面防水层。

4. 大型零件、设备吊运进屋必须距墙一定空间,如造成建筑物损坏,由承租方承担维修并赔偿费用。

5. 支撑柱1.5米以内不得堆积重物,以防柱基倾斜沉降。

6. 厂房内外墙体严禁捆吊钢丝绳,起重葫芦等。

7. 保持下水道、排污管畅通,沟盖、阀门、井盖上不准堆放物品。

8. 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各种安全指示标志、标牌。

9. 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

10. 承租方负责租用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源、消防等设施和装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租赁区域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布局的安全生产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有效管理监督,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1. 承租方不得在厂房内外任意储存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物品。

如生产经营需储存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承租方对储存及生产安全需承担一切责任。

12. 电梯实行有偿服务,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 严禁在公共区域、通道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随时畅通。

14. 承租方租用厂房仅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将生产、存储、生活等作业活动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二条关于水、电、燃气的管理规定
1. 水、电、燃气费的收取按抄表计量值加损耗分摊值两项之和计收。

收费要求月账月清,缴费通知下达30日后未交,出租方有权限制承租方水、电、燃气的供给。

2. 严禁承租方擅自接水、电、燃气分支。

如生产需要,须经出租方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管理维护责任。

3. 水、电、燃气计量表前发生故障,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如因承租方违章造成,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及责任)。

表后设施、装置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4. 承租方修建的水、电、燃气及增添的各类设施、装置,其养护和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 承租方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供电实施安全运行,严禁带病运行,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供电系统损坏或其它灾害,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关于消防及安全的管理规定
甲乙双方非火情不得擅自使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

公共区域消防器材的维护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采购、保管、维护、更换,由承租方负责;如承租方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或相关行政部门要求,现消防及相关设施设备与要求不符的,应按消防及主管部门要求配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对租赁区域的消防和安全进行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使用电梯的管理规定
1. 电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先交费后使用。

2. 电梯的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及要求,租赁期间,任何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电梯损坏或其他伤害的,承租方须承担相关责任。

3. 承租方租用厂房期间,电梯使用费按照与电梯维保公司相关协议执行;因拖欠费用等原因导致电梯无法使用的,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关于厂房的维修规定
厂房在租赁使用过程中,承租方应自行做好日常维护管养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整洁、卫生和维护承租企业的企业形象,共同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同意将下列规定作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

1. 出租方承担公共区域的道路、绿化带、清洁卫生工作。

2. 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

3. 承租方的生活、办公垃圾应在承租区域内定置堆放,并由专人收集,不得沿途抛洒,出租方定期集中进行清运。

4. 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非生活、办公垃圾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如需出租方协助处理,具体事项另行商定。

5. 各承租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卫生教育,严禁随意抛弃物品,出租方有权对抛弃物品的单位进行罚款或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清扫,不接受的单位,出租方有权提高下年底租金递增比率。

6. 关于自行安装排水系统或承租区域卫生间因抛弃杂物堵塞下水道造成相邻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方应及时清除,修复和疏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对相邻企业造成损失,责任方应给予赔偿。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为维护入驻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预防人为的破坏活动,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同意将下列规定作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

1. 出租方对园区的公共区域提供治安保卫服务。

2. 出租方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3. 承租方自行做好承租区域内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安全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上、下班应检查水、电、设备、门窗等关键部门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4. 承租方进入园区工作场所的人员应佩戴上岗证,以便出租方人员识别,对发现的可疑人员,承租方应协助甄别。

5. 承租方对新进员工有进行安保教育的义务,并有专人负责安保工作。

法定节假日或其他重点时期,承租方均应向出租方提交值班人员的联系方法,以应变突发事件。

6. 承租方因生产需要在法定休息日或夜间进行生产作业的,应提前通知出租方。

7. 承租方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其它租赁区域和出租方安保值班室。

8. 入驻企业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出租方安保人员的调度,不得阻塞交通,影响其它车辆的进出。

非入驻企业业务车辆不得进入厂区。

9. 承租方需临时增加其它安全保证服务项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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