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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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所有单位、部门及个人产生的各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2. 依法管理原则;
3. 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4. 安全保密原则;
5. 信息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产业园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园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产业园区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产业园区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
1. 产业园区各部门、单位的文件、资料、报表、合同、协议等;
2. 产业园区各类项目、活动、会议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 产业园区各部门、单位形成的各类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等;
4. 产业园区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
2. 档案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3. 档案格式统一、规范;
4. 档案装订牢固、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
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
1.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登记工作;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咨询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应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2. 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3. 用户友好、操作简便;
4. 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数据库建设;
2. 档案数字化处理;
3. 档案网络化共享;
4. 档案安全管理。

第六章档案销毁与保密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档案销毁程序:
1. 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
2. 主管领导审批;
3. 档案管理部门编制销毁清单;
4. 档案销毁现场监督;
5. 档案销毁后,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档案保密要求:
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档案保密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密级标识、解密、销密等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保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保密意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产业园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产业园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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