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前期物业托管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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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前期物业托管合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前期物业托管行为,维护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托管,是指新建住宅
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的行为。
第三条前期物业托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前期物业托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并提交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项目的名称、地点、面积、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托管期限;
(三)托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托管期间物业的维护、维修和管理;
(五)托管期间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六)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托管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托管费用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明示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托管期间,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约定支付托管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托管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建
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或者解除情况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备
案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示前期物业托管合同主
要内容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托管合同变
更或者解除手续的。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托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未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住宅小区
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
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
组成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事项决策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物业管理事项执行和监督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