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犯罪防控对策及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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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持续推进改革以及社会经济不断进展的时候,需要将x改革以及现代化进展当做不容忽视的的重要构成方面。
现代化x的进展需要相对平稳的内部环境。
狱内犯罪变成影响x平稳进展的现实障碍。
狱内犯罪行为,也就是罪犯在x接受惩处以及改造的时候,再次进行违背国内法律要求,需要接受刑罚惩处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其和社会犯罪行为相同,体现出危害性、违法性以及应受惩处性。
然而此类行为和平常犯罪行为相比也有不同之处,主要是犯罪内容的独特性,犯罪环境以及惩处的格外性。
当前狱内犯罪的类型较多,犯罪数量也在持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x日常秩序。
此时,x系统位于改革以及进展的关键阶段。
而当前大多数针对狱内犯罪的侦查行为依旧使用老旧理念,老旧方式,x干警业务素养无法持续提升,目前不适应进展现状。
因此,我们需要全面分析目前狱内犯罪侦查行为,分析狱内犯罪侦查活动遇到的全新问题,为此类侦防活动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狱内损害,因素分析,对策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prison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as an organic and indispensable part of China's overall reform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prisons needs a stable internal environment. Prison crime has undoubtedly become a threat to prison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of the important factor.
Criminal behavior in prison, that is, criminals in prison accept punishment and reform period, continue to carry out in lin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criminal law, should be punished for the harm to society, it is the same as social criminal behavior, with social harm, illegali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But the criminal behavior in pris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criminal behavior, which is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ntent of crime, the condition of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At present, the types of crimes in prison are becoming diversified, and the number of crimes is also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which seriously affects the normal working order of prison.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son system is also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At present, most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n prison still continue the old ideas and methods, and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prison policemen cannot be effectively improved, which is no longer suitable for the specific situation at this stag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curr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n prison, study the new situation and problems faced b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n prison, and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method basi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activities in prison.
Key words: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狱内犯罪侦查相关理论 (1)
(一)狱内犯罪侦查的概念 (1)
(二)狱内犯罪侦查包括对狱内犯罪的预防工作 (1)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及任务 (2)
二、狱内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3)
(一)猛烈的报复泄恨心理 (3)
(二)冲动好斗,自制力弱 (4)
(三)极度的悲观无望心理 (4)
(四)社会消极信息的影响 (5)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特征 (5)
(一)侦查对象的格外性 (5)
(二)侦查范围的有限性 (5)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隐蔽性 (6)
(四)侦查战略的防备性 (6)
(五)侦查任务的双重性 (6)
四、狱内犯罪防控对策及措施研究 (6)
(一)狱内犯罪预防的基本对策 (7)
(二)建立健全x千警狱内犯罪侦防能力培养制度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引言
在封闭治理条件下,少数罪犯形成了压抑、孤僻、寡言或暴躁、易冲动的性格和行为特点,而我们一些干警由于个别谈话教育不到位,狱情敏感性不强,罪犯思想疏导缺乏或不到位,通过一定的外因作用,这些罪犯要么精神变异,要么轻生自杀或行凶,以求解脱或发泄。
格外是近几年来,在押犯构成发生改变,出现“四多”现象,即重刑犯、累犯增多;团伙犯、暴力犯增多;涉枪犯、涉毒犯增多;涉黑犯、“三假”罪犯增多。
这部分罪犯入监后思想无望,认为自已没有前途,不思改造且反改造思想突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目无法纪、大胆妄为,铤而走险、善于伪装,对干警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无悔改主动性,简洁在x实施再次犯罪。
一、狱内犯罪侦查相关理论
(一)狱内犯罪侦查的概念
狱内犯罪侦查,表示根据国内法律授权,x治理部门为预防以及处置x内又犯罪活动而开展的单独调查工作以及相关强制方案。
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该侦查的定义涵盖多个部分:狱内犯罪侦查和x相关业务活动不同,其是x全面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x法的具体授权而开展的重要侦查项目。
因此当前侦查环节需要全面参考我国法律要求开行,也就是程序需要合法要求,不能随便改变,不能违背法律。
参考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授权,在国内有刑事侦查权的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x部门、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机构以及x。
然而上述机构因为分工差异、任务差异,具有的司法管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参考我国法律授权以及分工,狱内犯罪侦查一定让x负责。
换言之从分工角度进行分析,x 是承担狱内犯罪侦查任务的主要部门。
但是对于x来说,狱内犯罪侦查是和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进行抗争的关键方式以及主要方案。
(二)狱内犯罪侦查包括对狱内犯罪的预防工作
狱内犯罪侦查与其他领域里的侦查工作或其他类型的侦查工作,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x的狱内犯罪侦查除了包括平常的犯罪侦查工作内容外,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狱内犯
罪的特点、规律、成因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出对狱内犯罪的预防方案并设计出有效的防范系统,做好狱内对犯罪的防控工作。
狱内犯罪包括对狱内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等工作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x刑事侦查权,其目的就是要让x在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广泛收集在押犯的情况和动态,严密做好x对犯罪的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种类型的狱内犯罪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移送起诉等工作。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及任务
狱内犯罪侦查的属性和任务是划分狱内犯罪侦查和一般刑事侦查活动的关键标准,还是开展研究的重要前提。
1.狱内犯罪侦查的性质
侦查人员身份多重性。
此类侦查人员身份的多重性主要体现在两部分,第一,开展狱内犯罪侦查活动的专管干警在本质上都是x管教干警,承担相关责任以及义务,需要对服刑罪犯开展相应的教育改造。
第二,狱内犯罪侦查活动的专管干警需要从事具备相应隐蔽性的专业侦查活动,体现出独特的任务以及责任。
侦查对象的特定性。
参考《x法》>第60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相关要求,狱内犯罪侦查活动的主体是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转移给x执行的在押罪犯。
然而并不是对全部在押犯都开展侦查。
此类犯罪侦查的主要对象是在押罪犯中陆续犯罪的危险人员、嫌疑人员以及做出又犯罪预谋行为、制造不同狱内案件的犯人。
上述特定性,也是此类犯罪侦查活动的主要特征。
侦查管辖范畴的局限性。
此类侦查活动的主要范畴通常限制在x(包含未成年犯管教所)范畴内,也是对狱内在押人员的部分漏罪以及又犯罪案件开展的侦查。
上述范围上的不足,导致此类侦查活动的进行遇到一定的问题,也是狱内犯罪侦查活动体现出的特征。
2.狱内犯罪侦查的任务
严密组织,系统防范,有效地预防狱内犯罪。
预防和控制狱内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刑事侦查理论进展的历史长河中,侦破中心论一直占据着刑事侦查的
主导地位。
随着近、现代刑事侦查观念的改变,刑事侦查的预防作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在研究社会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上,闻名刑法大师封。
李斯特曾经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富有哲理性的名言道出了预防与消除犯罪的社会性问题。
犯罪源于社会,而治理犯罪的根本也在于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有效控制,因此,国外不少学者认为刑罚是惩治罪犯的不得不用的最终手段。
有鉴于此,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的侦破为中心转向预防、侦破并重。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在分则较大幅度地削减了死刑罪名,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限制必将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而日益加强。
类似的情况还有罚金刑的大幅度增加。
侦破狱内犯罪案件。
此类侦查组织主要治理侦破的犯罪案件被整合成两部分:第一狱内犯罪案件,对此类案件主要让x治理侦查。
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以及x法中。
狱内犯罪案件主要包含出现的在押犯又犯罪预谋案件、又犯罪的未遂问题、既遂问题,和在押罪犯、社会犯罪人员彼此勾连以在押犯为主犯的犯罪问题。
当前侦破预谋案件以及侦破已经发生的狱内犯罪案件是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核心任务。
第二类是漏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漏罪案件由罪犯所在的x负责侦查。
第二类案件的发生地在x外,但犯罪被发觉时罪犯已经在x关押,因此格外给予x以侦查权。
二、狱内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猛烈的报复泄恨心理
在狱内暴力犯罪群体中,大部分犯罪因为受到惩处,对进入x服刑改造并不中意,因此出现反感情绪,因此他们并不认罪,甚至会埋怨以及愤恨原告人、检举人、工作人员,且将上述怨恨转嫁到x人员、改造积极群体上。
他们甚至会谋杀干警以及改造积极人员和地区民众,甚至通过打架斗殴,损害监管改造秩序等问题,来获得报复的满足感。
甚至很多罪犯怀揣不正确的政治观念以及立场,从根源上并不认对共产x的领导以及我国政治制度,在x内私自结伙,组建团队,预谋反动行为,甚至产生政治影响,继而满足自身报复心理。
部分人员的报复泄恨心理甚至会伴随其他
犯人的纠纷而出现,或者是因为个人私欲无法被满足,或者是不认可干警的管教等,最终导致滥伤滥杀问题。
(二)冲动好斗,自制力弱
狱内暴力犯罪分子中,以因暴力犯罪而入狱的罪犯居多,有的入狱前即是地方恶势力或暴力团伙的头头、骨干分子。
这些罪犯一般缺乏教养和理智,有明显的性格缺陷。
他们粗鲁野蛮,任性鲁莽,逞强好斗,富于攻击,自我控制能力弱。
入监后,严格的x生活,往往使这些罪犯感到极大的不适应,其性情变得更加暴戾、偏激,喜怒无常,心境改变多端,稍遇刺激和挫折,就难以自持,情绪发生急剧改变,极易冲动、疯狂,并不计后果,因而实施攻击性的暴力犯罪行为。
一些罪犯在逞强好斗心理的驱使下,在监内逞强拔份,对同犯动辄拳脚相加,暴力施威,制服欲、显示欲极强,总想在同犯中树立“威望”,让同犯畏服自己。
为了满足争强好斗的心理,显示“英雄”行为,他们可以无视x纪律,肆无忌惮地破坏监管秩序,甚至不惜再次以身试法,或挑起事端聚众斗殴,或致伤致残同犯,甚至行凶损害x干警。
(三)极度的悲观无望心理
狱内罪犯或多或少的出现悲观主义理念,当前罪重刑长的罪犯更为明显。
一部分重刑犯在进入x之后,对未来的人生感到忧愁以及焦虑,当犯罪人员无法感觉到未来生活期望的时候就会出现相对明显的悲观理念。
在上述负面心理的影响下,很多人开始放弃生活的期望,甚至自我放弃,不再配合改造,在x打架,漠视规章,不再配合改造,甚至产生暴力犯罪行为,或自杀。
部分罪犯尤其是初犯、
偶犯在判刑早期就出现悲观无奈的感情,入狱之后,由于恋爱婚姻、家庭出现较大的改变,或遭受家庭的轻视、嫌弃,或个人生病、受伤,或者在改造、生活中遇到一定的挫折等,导致以往的悲观无望心理加重,在不能正常排解的时候,或许会导致亡命、作恶等行为,甚至对其他人或者对个人做出极端举动。
(四)社会消极信息的影响
当前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影响人们社会行为的消极因素。
如,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社会公害猖獗,刑事大案、要案频频发生。
诸如此类社会消极信息通过影视书刊等信息传播工具及家属会见传入x,给狱内罪犯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淡化一些罪犯的赎罪意识和改造意识。
一些罪犯不再以犯罪为耻,不愿主动积极地接受改造,对监内一些反改造现象、违规违纪现象给予同情。
甚至对监内一些预谋暴力犯罪活动也知情不举,视而不见。
一些罪犯受到来自社会的消极因素的刺激,强化了原有的x意识,决意在狱内陆续作恶、再度铤而走险。
此外,一些x未加选择地播放港台地区的枪战片、警匪片,猛烈的视听效果,给一些罪犯带来丰富的“联想”极易诱发其在狱内实施暴力犯罪的心理。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特征
(一)侦查对象的格外性。
目前平常刑事侦查活动的对象是违反法律条文的人或犯罪嫌疑人,但是狱内犯罪侦查的主体则是被依法惩处入狱改造,且在上述时期再次犯罪或存在嫌疑的人员。
上述人多数产生相应的恶习,犯罪思想和行为模式无法在短期改正,他们通常会使用各种方式,利用合法或非法方式,促使罪犯人员彼此勾结,传播情报,传授作案方式或在狱内和狱外进行勾结,因此,x在对罪犯开展公开监管以及教育改造的时候,也要自主进行狱内犯罪的侦破活动,确保x的有序以及稳定。
(二)侦查范围的有限性。
狱内犯罪侦查和平常的刑事侦查存在相同点,双方都使用隐蔽斗争的方式和犯罪人员进行斗争,然而社会中刑事侦查行为的范畴相对宽广,相对复杂,涉及范畴较广,和其进行对比,狱内犯罪侦查的活动范畴相对狭隘,格外的,除逃跑既遂的案件以外,大部分侦查在x、劳改场地等相对密闭的环境中开展。
狱内犯罪侦查范畴不大,对象只限制在严苛监管下的罪犯人员身上,覆盖范畴较小,简洁预防,简洁管控,便于案件的迅速发觉以及侦查,可以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也
是最突出的特征。
明显,根据上文阐述的内容,部分案件的侦查,或许会超过x等场地。
(三)狱内犯罪侦查的隐蔽性。
针对狱内重新犯罪的特点,狱内犯罪侦查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察工作:选择使用秘密的侦查力量,利用隐蔽的方式进行或伪装,按着积极稳妥、隐蔽精干、保守秘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以防为主,积极主动的运用各种隐蔽的侦查手段,紧密配合公开的监管控制,在劳改单位的要害部位,犯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监管工作的“死角”,有目的、有打算地建立-
支隐蔽力量,有效地打击秘密破坏活动,确保劳改场所安全和劳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侦查战略的防备性。
也就是说,为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确保国家集体的财产免遭损失、公民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免受冲击,狱内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战略指导思想,通过严密的防范、控制措施,配合公开的治理教育,尽可能地减少狱内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侦查任务的双重性。
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在于侦查破案,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狱内犯罪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在于对重新犯罪分子的揭露打击,尤其在于防范各种破坏活动,努力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产生,保卫x机关的安全。
四、狱内犯罪防控对策及措施研究
狱内犯罪侦查实行“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准时发觉,迅速破案”的工作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预防与侦破狱内案件,防范与打击罪犯的重新犯罪活动。
可见,
狱内犯罪侦查具有侦破和预防的双重含义和任务。
如果仅对狱内已发案件实施侦破,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狱内犯罪,此乃治标之道,而非治本之策。
只有以预防为主,侦破与预防相结合,才能达到从根本上减少和治理狱内犯罪的目的。
因此,狱内犯罪预防,是狱内犯罪对策的重要方面,是减少和治理狱内犯罪的根本方略。
(一)狱内犯罪预防的基本对策
目前,改造和反改造、惩处和反惩处的斗争体现出艰巨性、繁琐性以及激烈性的特征,所以,需要持续加强包含狱侦工作在内的主要方式,创建成熟的监管安全综合防范系统,激发综合防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x安全,稳定x内安全以及制度,幸免狱内犯罪问题的出现。
另外,持续增加调研方式,关注狱情、敌情研究,安排狱侦干部以及众多基层干警全面深入到押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环境中,进一步了解此类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日常想法、和他犯的关系等具体改变状况,利用个别谈话、情报传播、紧密观察、调查分析,整理出具备规律性的狱情、敌情改变。
在调查分析的前提上创建完整的预防制度,全面彰显整体预防的效果。
主要方式包含下述多个部分:
1。
加强“五观”教育。
预防狱内犯罪问题本质上是对“人”的预防,其中预防重点是弱化犯罪心理。
所以在预防的时候要使用攻心术:对犯人开展以法制观、道德观、人生观、劳动观、世界观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教导,让其养成良好的习惯。
2。
锻炼干部人员的心理素养,包含积极的职业观念、法律观念、自我观念,强大的观察、判定、治理、教育、处理困难以及问题的能力,承担工作的能力以及技能,培养积极的性格,上述就是x人民警察完成工作的主要基础。
领导人员需要学习正确的指导理念,将政治标准贯彻到x治理活动中,在工作安排以及做法上表现出监管安全的理念,关注x内犯罪预防活动。
促使各组织领导共同配合、提高综合治理水平。
教导干警人员全面了解以及认知目前狱情改变的具体情况,强化敌情观念,加强应急思维,坚持长久作战理念,加强专政观念以及安全防范观念,主要是根据法律要求从严治警,持续推广全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具体内容,促使干警持续强化责任观念以及自我爱护观念,承担自身责任。
(二)建立健全x千警狱内犯罪侦防能力培养制度
x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主体,承担着对犯罪依法进行刑罚实施治理教育的神圣职责。
确保x的安全稳定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x警察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而这一
切的实现都要以有一支高素养的x人民警察队伍为基本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x人民警察队伍的素养将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质量,x人民警察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防能力直接影响到狱内犯罪案件侦破工作的开展,影响到x工作宗旨的最终能否实现。
因此,提高x人民警察的素养以及对狱内案件的侦防能力是x警察教育永恒的主题。
素养表示事物具有的性质以及特征。
狭义概念表示生理学内容,表示人类神经系统、感觉系统器官以及运动器官等诞生就具备的解剖生理特征。
广义概念表示个人在先天前提下,在后天经历之后产生的主要特点,也是人和人相分类的主要特征。
从社会学层面进行分析,素养表示个人完成某种活动需要的主要条件。
此外,素养还是相对动态的定义。
个人素养的先天条件是不可忽视的内容,然而人类的素养也出现一定的改变。
换言之,个人能利用学习以及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养,此外也会因懒惰或蜕化而丧失以往的素养,因此不同人都需要科学认知以及评估个人素养,持续强化个人素养。
狱内犯罪侦查人员长久和狱内不同在押罪犯生活,由于之前就接触过类似的犯罪人员,因此在处理的遇到一定的阻碍。
此时需要犯罪侦查人员提高个人干警素养:此外也需要参考侦防活动的独特性以及专业性,不断提升格外水平。
结语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国内监管改革活动,从结束简洁的野外劳动以及农场式关押方式,变成向围墙内劳动、封闭式监管,目前我们开展的x治理制度变革,重点是对x工作进行深刻的改革。
上述改变对狱内犯罪侦查活动提出更为严苛的标准以及要求。
狱内犯罪侦查工作在目前x治理系统中的功能、作用更加关键,需要确保监管安全有序的进展。
但是,在开展x改革的时候,狱内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以及干警业务水平的提高并未紧随其后,在目前全新的x环境中,产生不同类型的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x环境的改变,根据对狱内犯罪侦查行为以及相关干警职业素养的培养制度进行研究。
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狱内犯罪侦查的改革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因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自主寻觅不同类型的改革方式,增加试验,寻觅符合国内现实情况的狱内犯罪侦查方式以及
狱侦干警素养培育制度。
参考文献
[1]白雪.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D].甘肃政法学院,2018.
[2]叶绍炯.x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3):115-121.
[3]许小良.金华x服刑人员信息治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D].云南大学,2015.
[4]胡泊.狱内侦查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5]米学军.基于数字化x的侦防一体化警务模式的构建[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 10,20(04):48-51.
[6]屈慧君.浅论狱内侦查权的内涵[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0):77-79.
[7]乔成杰.x安全治理体系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J].中国司法,2018(10):75-78.
[8]徐为霞.可防卫空间理论在x安全设计中的应用[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06):66-73.
[9]李红佳.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D].吉林大学,2018.
[10]周楠.广东省Mx狱政治理危险量化矩阵分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7.
[11]吕雅萍,李海萍,钱家江.当前狱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博览,2016(0 9):35-36.
[12]刘哲宗.x狱政治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东北大学,2015.
[13]王晓晓.狱内侦查耳目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4]张晓菲.基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罪犯危险性分类工作模式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 4(06):147-151.
[15]任帅军.山东省x系统罪犯综合治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