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性质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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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性质认定研究
陆勇销售假药案最终以不起诉而尘埃落定,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陆勇代购印度版格列卫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该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陆勇案这一个案的出罪问题,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境外仿制药的药理性质进行认定。
此外,该出罪理由过于单薄,不具有说服力,因此,文章重点探究有无更加合理、更加充分的出罪路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境外仿制药直接认定为假药,进而对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仿制药在境外合法上市并拥有其本国药品生产批号,由于未获得我国进口批准文号而被认定为假药,这种假“真药”不仅未对病患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反而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
在此种情况下,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以及认定为何罪值得探讨。
文章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介绍,对陆勇代购境外仿制药案的涉案经过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学者对于陆勇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陆勇的代购行为是否是销售行为;二是陆勇代购的境外仿制药是否为假药;三是陆勇是否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四是除了检察院认定的陆勇不是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这一理由外,是否存在其他出罪路径。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首先,归纳整理不同法院对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判决结果,对比陆勇案与其他案件的异同,提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的困境;其次,分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
并将陆勇的行为与上述犯罪构成进行比对,认定陆勇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性质;最后,以相关刑法理论及但书条款为依据探讨陆勇行为出罪的可能性。
第四部分是案件结论与分析,在前文理论探讨的基础之上,结合陆勇案的具体情况,认定陆勇的行为性质,并为其出罪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论证。
第五部分是余思,虽然陆勇案已经结案,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认定存在诸多差异;对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等刑法理论认识不深;关于境外仿制药这一新生事物,对其认定和理解存在滞后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文章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法律规定,维护法的统一性及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