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章节练习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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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章节练习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 2. 民法学
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正确答案:A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

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正确答案:C
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对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故C为正确选项,
3.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 )。

A.犯罪构成
B.犯罪概念
C.犯罪现象
D.犯罪对象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因为,狙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通过( )达到了一致。

A.犯罪行为的可罚性
B.犯罪客体的受侵害性
C.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D.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性
正确答案:C
解析: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属于犯罪。

5.下列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是( )。

A.客体的错误
B.是否构成犯罪的错误
C.是否触犯某一罪名的错误
D.刑罚轻重的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客体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6.甲在闹市中一栋楼房的九层居住,一天不小心将大花瓶打碎,扔到垃圾箱又觉得麻烦,随手将碎片扔出窗外,碎片恰好砸在行人于某的头上,致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行为( )。

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7.( )中,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目的。

A.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直接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说明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而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

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8.刑法上的犯罪客体是指( )。

A.犯罪所侵害的人、物
B.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C.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所指向的对象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上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9.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 )形式的犯罪。

A.作为
B.不作为
C.纯正的不作为
D.不纯正的不作为
正确答案:A
解析:这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行为。

1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之间的关系。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B.行为与结果
C.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
D.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正确。

11.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处罚。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C.可以从轻或者免除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正确答案:A
解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并非在精神结构的任何方面都是错乱的,而且,其中还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正常的,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这种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毕竟是在患精神病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能受精神病的影响而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行为人于1986年7月1日出生,2000年7月1日故意杀人,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

A.不能追究
B.过1天就能追究
C.肯定能追究
D.应免予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到了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才能视为满了14周岁。

13.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正确答案:A
解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A正确。

犯罪目的并非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B错误。

犯罪手段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C错误。

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分属犯罪构成的两个要件,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D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

1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选项C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15.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可能导致“朱某从车上摔下死亡的结果”,但是,为了掩盖其贩运假烟的事实,他放任了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分析时应当注意: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在意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会导致朱某的死亡,这里的“会”应当理解为“可能”,而不是“必然”,因为从车上摔下来可能死亡、可能受伤,甚至可能没事,并非必然死亡;在意志因素上,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听
之任之,即“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

因此,此题应当选择间接故意。

16.下列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有( )。

A.交通肇事罪
B.诈骗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正确答案:B
解析:因为诈骗罪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的犯罪。

17.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 )心理态度。

A.故意或者过失的
B.明知或者故意的
C.故意或者放任的
D.明知或者放任的
正确答案:A
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8.下列行为能认定为犯罪的有( )。

A.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B.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周边使用吓唬手段,强行索要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C.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D.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未遂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特殊宽大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认为是犯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仅限于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C项中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考生应对本题涉及的司法解释予以关注,对各
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处罚原则要熟练掌握。

19.在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构成在形态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 )。

A.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C.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D.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更好地研究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

选项B是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的,选项C是根据犯罪构成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的,选项D是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进行分类的。

20.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袖口穿过,恰巧击中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此题涉及行为误差,理论上也称之为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例如,甲开枪向乙射击,因枪法不准,却将乙附近的丙击毙(不同于目标的错误认识,如甲把丙当作乙击毙,则属于目标的错误认识)。

又如,甲从楼上扔石头想砸毁乙的汽车,刚好住在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向外张望,把丙头部击成重伤。

只有当这种误差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时,才能称之为打击错误。

这种打击错误纯属客观行为的失误或行为误差,实际上并不属于刑法上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范围。

打击错误在主观上并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在客观上也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因此,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

丙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而死亡与甲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1.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要件
正确答案:A
解析:只有犯罪客体才可以揭示犯罪的实质特征,其他三个要件只能揭示犯
罪的某些具体特征。

22.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正确答案:A
解析:此乃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形,即对(非同类)目标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以下三种:(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例如,某甲因为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遂向公安机关自首。

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意识,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不成立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却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李某将自己好赌吸毒、横行乡里的儿子杀死,自认为是大义灭亲的正义行为,不是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无违法意识,但实际上却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例如,农民张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其自认为构成的是盗窃罪。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包括同类的目标错误、非同类的目标错误以及目标自身性质错误。

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这属于同类目标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

又如,本题中误以人为兽而加以杀伤,或误以兽为人而加以杀害。

人与兽不属同类性质,因此,这属于非同类的目标错误。

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一样。

杀兽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杀人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甲的故意是杀兽,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将乙误认为兽而加以伤害,但是,认识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故意性质,所以,即使杀死了乙,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丙的故意是杀丁,但没有杀死丁却杀死兽,认识错误并不能排除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目标自身性质错误与上述两种目标错误不同,它的错误并非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对象,而是对某目标自身的性质或情况的错误认识。

比如向某甲射击,而不知某甲已死,这种情况的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这种情况不影。

向罪过的成立。

但是,如果死亡结果没有发生,那么,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比如,行为人在投毒时,误把白糖当作砒霜。

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看,这种错误并不影响他主观上犯罪故意的成立;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原来采用的手段(投放毒物)是足以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这就决定了行为的投毒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由于对手段认识错误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行为人应对其未遂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
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例如,甲想杀害站在悬崖上的乙,用枪射击的结果没有击中乙,但是枪吓着了乙,致使乙惊慌失足坠崖而死。

乙虽然不是被甲用枪打死的,但乙的死亡与甲的枪击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再如,甲为杀死乙而捏乙的脖子,使乙昏迷不动,甲误以为乙已死亡,为隐匿尸体而将乙投入附近河中,使原来处于昏迷假死状态的乙淹死。

因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影响对甲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2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个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发现乙已死在摇篮中。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B
解析:关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划分是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区分类型。

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是不提供有关情况与证据,是一种不作为,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规定通常以作为行为实施,但行为人却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本案;又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而使其饿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2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中,属于必要要件的有( )。

A.危害行为
B.犯罪的地点
C.犯罪的时间
D.犯罪的方法
正确答案:A
解析:B、C、D均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25.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

A.非法拘禁罪
B.招摇撞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79条、第397条、第398条的规定。

多项选择题第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6.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
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

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数罪并罚,D错误。

听力原文:吸收犯的形式
27.吸收犯的形式包括( )。

A.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B.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C.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D.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吸收犯的形式。

吸收犯的形式主要有: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未遂犯吸收预备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28.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C,D
解析:对继续犯的处罚,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应规定;对吸收犯的处罚;依据吸收之罪处断;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当注意,在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据从一重处断;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依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听力原文:结果加重犯
29.下列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有(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结果加重犯。

注意结果加重犯属于法定的犯罪形态。

A、C、D三项均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B项中,犯罪性质已由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非结果加重犯。

30.下列情形中,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 )。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
B.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
C.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正确答案:A,D
解析:B是结果加重犯;对选项C,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31.下列情况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盗窃他人财物,引起被害人自杀
B.侮辱、诽谤他人,致使被害人自杀
C.非法拘禁他人,致其死亡
D.虐待老父,致使其死亡
正确答案: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选项A、B均无法律依据,选项C可参见《刑法》第238条第2款,选项D可参见《刑法》第260条第2款。

32.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 )。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正确答案:B,C,D
解析: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33.以下各项犯罪中,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的有( )。

A.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B.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抢劫罪
C.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D.玩忽职守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正确答案:C,D
解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可能会发生想象竞合关系,但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非法持有枪支和抢劫罪之间可能会发生牵连犯的关系,但也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辨析题第28小题,8分。

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4.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是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工分类法所界定的一类犯罪人;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作用分类法界定的一类犯罪人。

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起主要的作用。

例如,当他人尚无犯罪意图时,因其教唆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情形,此时,教唆犯是主犯。

但是,在有些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则是次要的或辅助的。

例如,当他人已有明确犯罪意图,只是尚未决意实施时,教唆人利用其教唆行为促成被教唆人决意实施犯罪,此时,教唆犯只是从犯。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胁从犯。

总之,不是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还可能是从犯,但绝不可能是胁从犯。

法条分析题第29小题,10分。

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5.《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试分析该法条的内容。

正确答案:该条是关于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条件的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对死刑适用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2)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于死刑之外的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如下:①罪该处死。

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它要求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首先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罪行极其严重;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是指虽然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或者客观危害性十分严重,但其主观恶性并不大;或者虽然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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