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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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监督工作的法制体系不完善
建筑工程市场建设过程中,因为市场的发展时间并不长,监督立法内容依然存在不足,导致法律规范不能良好的约束工程建设的过程,导致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秩序混乱的现象,直接对管理工作良好运行产生了影响。建筑市场法律规范数量较少,而且有些法规条款当中的语言不能明确,无法适应市场建设管理的需求,也并未充分的规定监督管理工作当中的细节。我国的各个地方均存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规内容不完善的内容,造成专业素养与管理经验不丰富的工作者无法高质量展开监督工作,执法部门以及立法部门在工作当中不统一,导致法律规范约束力不够,直接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生了影响。
2.2健全监督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监督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一般需要依据国家对施工过程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标准来进行管理,而当前的部分施工标准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施工中的管理需求进行了解,以此来建立和完善当前的管理法律法规,提升管理工作的进行质量。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来建立健全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对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有很大的作用,其可以强化当前的建筑施工执法力度,进而避免施工中意外事故的出现,提升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在制度上保证建筑施工高质量的完成,确保了监督工作的进行质量。
其次,应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由于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执法,并不具有行使行政执法和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因此,明确质量监督机构为执法主体,使之具备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当前我国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有重要提升作用。目前,监督机构的工作容易受到行政、经济制度的制约以及利益的影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监督工程质量,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监督机构,从而更好地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服务。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以及建筑行业迈向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市场的发展稳中有进,建筑物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多,其高度也不断增高。日渐复杂的建筑结构,更加要求工程建设人员提高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整个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都密切相关,而国家和政府也将建设工程管理的重点放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上。对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
2.3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针对当前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认识到网络化信息化工作的优越性。科学合理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政府工程质量进行系统科学的的监管、确保管理规范有效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计算机网络结合企业先进技术建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使得他们掌握计算机技术,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提供优先保障,确保管理规范有效,不留管理死角。
2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优化措施
2.1健全管理体系
在建筑工程的政府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应当在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指导之下进行。当前在监督工作管理体制不完善问题的影响之下,我国许多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中常会出现多种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结构的质量和后续的居住安全。因此,在未来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国家应当强化对当前监督体系的完善。在实际的建设中,管理监督机构的建设应当在统一管理的原则指导之下进行设计,将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分开,以便于按照管理资质等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提升监督管理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管理工作进行质量。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专业化和企业化方向发展,完整的管理机构可以提升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效率。
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建筑工程进行中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中的义务之一,在工程中借由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可以提升施工人员对工程的重视,进而提升工程的施工质量。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的建筑工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进行质量。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政府也应当结合市场现状以及工程的实际施工需求来完善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真正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1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
1.1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不完善
现如今,大部分的监督机构在选择工作者的过程中,始终采用传统的聘用机制,这样的机制严重影响工程监督工作的公平与权威性,不一样监督机构经费差异让工作人员素养也存在差异,造成不同地域的监督机构在工作质量与能力上存在差异。
1.2监督地位与执法手段模糊不清
2.4加强主体责任监督落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首先,落实责任制度,继续深入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利责任,进一步发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应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由于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执法,并不具有行使行政执法和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因此,明确质量监督机构为执法主体,使之具备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当前我国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有重要提升作用。目前,监督机构的工作容易受到行政、经济制度的制约以及利益的影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监督工程质量,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监督机构,从而更好地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服务。
现如今,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当中依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条文当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并不具有任何执法资格,只是政府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具备顶峰管理的权力。可是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政府部门难以展开规范管理。这样的情形就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过程中,部门与工作者无法展开具备政府效力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能规范管理市场与建设行为,直接对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产生影响。
2.5改革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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