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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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建筑物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建筑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筑物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建筑物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四)对建筑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与建筑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六条建筑物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定期检查由建筑物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建筑物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
(三)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开关设备等;
(四)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五)建筑物装修、改造工程;
(六)其他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
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事故案例分析;
(五)其他与安全相关的知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建筑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建筑物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